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要求,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九、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88908890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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