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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一起了解

     近日,江苏省信用办印发《2022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苏信用办〔2022〕8号,以下简称《要点》),明确2022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的诚信江苏建设要求,切实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积极实施《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十四五”信用建设规划,完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信用惠民便企服务,扎实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努力开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奋力打造“诚信江苏”靓丽名片。《要点》共有八大类26项任务。

  一、加强信用制度标准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一是大力宣传贯彻《条例》。组织宣传培训活动,编写释义读本,加强政策宣讲。组织落实《条例》重点任务分工及信用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我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修订信用修复制度;开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出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失信行为认定和失信程度划分标准等制度,出台行业信用修复制度。三是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研究编制我省补充目录清单;修订2018年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鼓励各地各部门编制发布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四是加强信用标准规范建设。推广《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开展《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基本功能规范》研究;继续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数据交换、服务应用等标准规范建设。

  二、全面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一是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印发《深入推进2022年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持续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治理;探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主体合同履约监管;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管理功能;应用信用信息。二是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将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对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措施;加强重点职业人群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建立个人信用积分制度,创新个人信用激励应用场景。三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失信预警机制;深化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创建工作;对2018年认定的省市级示范企业进行复核评价。四是扎实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面落实《江苏省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督促、帮助企业整改失信行为。

  三、实施信用监管示范行动,构建行政管理新机制。一是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将承诺和履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创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手段;规范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等级标识;落实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三是完善失信约束机制。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推进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提示和失信预警机制。

  四、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系统一体化建设。一是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优化“信用江苏”网站和移动端,大力推进“互联网+信用服务”,实现信用服务事项“掌上办”;完善功能,优化共享渠道和方式。二是加快推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积极开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的一体化对接;全面推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推动部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数据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三是深化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纳税、社保、用水、用电、用气等信息归集共享;规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信息查询管理制度。

  五、增强信用服务能力,提升惠民便企质效。一是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制定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配套制度,发布我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加快建立健全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信用评价、信息安全评估等制度;持续提高首贷、信用贷款规模;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升级省“信易贷”平台;继续举办“信易贷”全省行推介活动;创建一批示范地区、示范金融机构、示范平台。二是大力推进“信易+”应用。制定深入推进“信易+”惠民便企应用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创新“信易+”场景应用;开展“信易+”惠民便企服务;强化移动端“信易+”服务。三是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开展《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应用情况调查;深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申报管理;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健全退出机制。

  六、推进创建创新试点,深化区域信用合作。一是积极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指导我省8个示范区积极探索创新经验做法并及时总结推广;组织创建第四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二是实施县级地区创新试点。确定试点地区,年底开展阶段性评估;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三是深化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牵头做好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合作工作,推动一市三省制度趋同。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七、深化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营造社会诚信氛围。一是持续开展信用管理人才培训。加强诚信教育,将诚信知识纳入各行各业教学、培训的内容;开展信用管理职业人才培训和评价工作;组织修订信用管理师评价题库,编写培训教材,探索开展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和评价工作。二是开展多渠道诚信宣传活动。在“信用江苏”网站多发布宣传报道;加强“信用江苏”网站运维日常管理,修订《信用江苏网站运维管理实施办法》;强化“苏信服”微信公众号服务功能;举办新闻发布或在线访谈活动。

  八、强化工作组织推进,形成协同共建合力。一是强化工作协调推进。二是强化工作协调推进。三是持续开展工作评价考核。四是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022年是《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实施首年,是落实“十四五”规划重要之年,也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实施《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十四五”信用建设规划,以新的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共同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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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严厉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让侵权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具体措施。一是加快法律法规制修订,夯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础;二是加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三是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提高品种管理水平;四是严格行政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五是推进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

《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作为种业振兴行动重要内容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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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印发 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指出,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根据《清单(2022年版)》,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此外,根据《清单(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信用承诺及履约提出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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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时办法》),四份《暂时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根据四份《暂时办法》,信用评价等级共分四级,信用评价得分大于9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75分但小于等于90分的为B级,得分大于60分但小于等于75分的为C级,得分小于等于60分的为D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项目抽取环节正常随机抽取,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概率下降20%,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概率下降40%,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评审专家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不再予以抽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代理机构,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90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代理机构,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75分。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三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根据周期评价结果反映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直购、零星采购时可结合公告的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供应商。金融机构可对申请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A级供应商适当增加信用融资额度,在融资利率上给予倾斜。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供应商,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供应商,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90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75分。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三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将根据周期评价结果反映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采购人,财政部门一般不对其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采购人,财政部门随机选取部分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其全部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严格控制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活动的开展,将其信用评价情况向监察、审计等部门通报,并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预算绩效评价范围。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采购人,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采购人,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90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采购人,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为75分。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采购人,由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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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和目的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厅曾于2016年11月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一单两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抽查操作程序及抽查比例、频次进行过规范,执行至今已近5年。而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特别是随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全面推广、“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的普及应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常态化开展,原《实施意见》内容与当前监管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同时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通过制度固化,因此有必要对《实施意见》进行全面修改。

  二、编制过程

  我厅在参考部分省级部门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实际,编制形成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同时,还单独征求部分县区司法局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经厅法务处审核,形成审议稿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主体框架

  考虑到本实施细则侧重于操作层面的工作指导,在框架内容设计上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逻辑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划分,分总体要求、“一单两库”建设、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抽查任务执行、监督考评及其他要求七部分内容。

  总体要求主要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定义,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职责定位及总体工作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单两库”建设主要就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随机抽查事项分类及清单编制,监管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厅机关业务处室指导建设职责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维护职责。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主要就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及调整,考虑到法律服务行业日常监管常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开展,提出将当年度抽查计划发布时间设定为上年度第四季度末,并规定了年度抽查计划执行调整的报备程序。

  任务设置与随机抽取主要就抽查工作计划下任务的分类和设置分工、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等作了规定,特别针对基层工作中碰到的当地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情况,规定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直接委派,或与相邻区域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同时还就执法检查人员调整和回避申请处理进行了强调。

  抽查任务执行主要就执法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中的相关要求、监管的方式、现场抽查检查任务的一般程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同时为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参照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对检查结果公示信息设置了异议复核机制。

  监督考评主要围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的各自责任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加强执法检查人员日常监督考评的要求。

  其他要求主要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障和本细则实施时间和效力作出了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文件名称。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针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考我省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商务等系统已出台文件名称,综合考虑在文件名称中突出“司法行政系统”,而未使用2016年文件中“法律服务行业”的表述。

  (二)关于部分时限的设定。实施细则中“抽查任务执行”内容下第六点中规定的“检查结果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执法监管系统。”该处7个工作日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中“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进行确定;“抽查任务执行”内容下第七点中规定的“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参考《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复合程序的时限规定。

  五、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六、解读机关

  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7056375。

  链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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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告

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继续梳理并报备了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经省司法厅汇总形成了《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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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鹤壁推进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极简审批模式

日前,鹤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省率先研究推动《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落地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部门、投资企业、中介机构三方要形成政府靠前服务、政策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中介各履其责、监管约束有效的协同机制,做到统一清单告知、统一流程审批、统一平台办理、统一领办代办、统一收费管理“五个统一”,推动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时间节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三个转变”管理服务模式落实,实现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30个工作日以内。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实现“事项全承诺、拿地即开工”。

统一事项清单。《实施办法》将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其中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共14项,包括移除类事项4项,供地前完成的区域评估事项5项,供地后企业仍需按规定办理的区域评估事项5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共8项,包括政府、企业双向承诺事项5项,企业承诺即办理事项3项。保留审批事项共6项。保留事项清单及配套格式文本等公开发布,方便企业全面了解。

统一流程审批。《实施办法》明确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三类,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节点,简化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时序,实行并联办理,再造审批流程。政府在供地前并联完成统一服务事项,企业通过省在线平台赋码备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在供地后开工前并联完成承诺事项,竣工后完成联合验收。同时,明确要同步建立线下、线上综合服务窗口协同工作机制,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统一平台办理。《实施办法》明确依托省在线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实行一网通办,实现一口受理、平台赋码、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依托省、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省在线平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合的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信用信息,为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统一领办代办。《实施办法》明确政务服务机构要优化完善承诺制“领办”“代办”制,培养专业化领办代办员队伍,为项目提供无偿领办代办、全程服务。同时,以开发区为重点,探索推进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改革模式,带动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统一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建立承诺制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凡承诺制改革列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所涉经费,收费项目取消的列入同级预算保障。财政部门对报建阶段所涉收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费用。

《实施办法》还明确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重大问题,推动改革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涉及的项目受理、办理、监管、奖惩等全流程配套制度体系,全面提升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政府审批服务效能,营造更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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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坚持依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授信,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

  根据通知,规范信用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

此外,严禁利用银行保险资金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要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种“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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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启动车联网卡实名登记 明年9月底前完成存量补登记

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扎实推进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启动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通知》主要从夯实管理职责、强化实名登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进一步规范细化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要求。

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省级通信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电信企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车辆销售前、销售时、销售后的不同阶段推进车联网卡实名登记;

二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装载有车联网卡的车辆时,应认真核验和登记车辆所有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存量车联网卡实名补登记工作;

三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以及违规使用。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积极指导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强化工作落实,促进车联网业务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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