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印发《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用平台网站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有关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我中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的指导下,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有关标准,研究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22年9月7日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执行以下标准:

一、相关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标准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信用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报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真实性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均可追溯到权威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科学性

报告分类合理、结构完整,能够科学、综合地反映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状况。

(四)易读性

报告应易于理解,方便用户使用。

(五)安全性

报告应提供核验方式且不可篡改。

三、主要内容

报告包括封面、概览、说明、正文等四部分内容。

(一)封面

报告的封面包括:报告名称、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出具单位名称、报告生成日期、报告编号、报告验证、版本号等信息。

(二)概览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概览部分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基础信息一般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机构类型、成立日期、住所等。

自然人基础信息一般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信用信息概要

报告正文中涉及的信用主体各项信息的统计汇总情况。

(三)报告说明

如免责条款、报告使用要求、报告数据来源说明、报告验证方式和方法、有关异议方式的说明等。

(四)报告正文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

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和税务、海关、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在各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

行政管理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主体授予相关荣誉的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状况)的信息。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相关信用主体在办理证明事项、经营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以及企业支持职业学校师生实习实践和校企合作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各有关部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而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信息,以及诚信档案基础信息。

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各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案件执行、破产状态等信息。

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各相关领域职业人群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在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信息。

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信用状况提升建议:对信用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合规经营、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出具的报告正文的主体部分应与“信用中国”网站报告正文保持一致,如地方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四、编排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报告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编写。

2.报告同一类信息按项下记录时间先后倒序排列。

3.信息项下无记录的,统一表述为“查询期内无相关记录”。

4.报告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书写应遵照GB 3100和GB 3101的规定执行。

5.纸质版报告可用A4或A4对折规格。纸质、用墨、版面设计等应便于报告的印刷、装订、阅读、复制和缩微。

6.电子版报告应采用通用文件格式。

7.出具的报告应采用水印或签章。

(二)章节

报告正文部分可根据需要划分章节,一般不超过4级,各章节应有标题。

五、报告格式示例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示例参见附件。

附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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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记者了解到,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意见》的出台,旨在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信用建设的内容。在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明确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在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在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方面,《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此外,《意见》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要求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意见》提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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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系列典型案例(一)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指导下,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质效显著提升,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也逐步呈现“百花齐放”格局,在加强信息整合、创新服务方式、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等方面涌现了不少优秀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分批发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上海:多维数据增信赋能 平台抗疫助企纾困显实效

注册于金山卫镇的上海强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丰”)主营果蔬种植,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强丰参与了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与政府签订了20多万份的保供物资采购合同,导致日常运作资金需求量大幅增加,出现了千万级的流动资金短缺。3月26日,强丰通过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同心抗疫 一起守沪”抗疫专区,选择上海农商银行中小微企业“战疫直通车”的“商e贷”产品,线上扫码提交了融资担保需求。由于时间紧迫,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联合受理行上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金山支行、区财政局启动了疫情期间信贷绿色通道,对强丰信用状况精准“画像”,显示其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向好。农商行金山支行3月28日即线上讨论,于4月2日发放了1000万元贷款,满足企业疫情期间资金需求,助力企业稳产保供。

上海“信易贷”平台立足“信用、公益、便捷、安全”的基本定位,利用多层级多维度公共信用信息增信赋能,双向对接金融机构和信贷主体,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少、缓问题,并形成一系列创新服务探索。

一是探索了多元汇聚、联接融合的数据共享机制。统筹集成国家平台数据、兄弟省市共享数据、本市工商登记、税务行政处罚、法院判决、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等8千余项信用数据、各区和园区及第三方的特色数据。积极探索跨区域数据,以及公共信用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联接,形成范围广泛、维度丰富并不断扩充的信用信息“数据池”,支撑中小微企业增信赋能,满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金融机构风控建模等业务需求。

二是探索了供需对接、信用赋能的融资生态体系。搭建多样、普惠、便利的信贷产品池。优选上线719款信贷产品,涵盖企业经营、个人经营、消费和涉农等多个类型,支持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等多种方式,方便用户自主搜索、筛选、排序,可实现“一键授信、一键放款”。目前,纯信用、纯线上、秒批秒贷等特色产品占比近60%;平均放款耗时不超过3天,平均利率低于5%,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0万,最长期限可至20年。同时,还搭建了中介服务模块,提供政府政策和第三方机构服务展示渠道,形成政、银、企、信、担多方互动的良好生态。

三是探索了安全可控、服务创新的系统支撑方式。引入隐私计算等技术,建立“数据模型实验室”,建设指标库、样本库、模型库、算法库,有力支撑金融机构配置和验证模型参数,极大压缩了贷款产品开发的成本和周期。目前已有23家银行通过实验室训练模型1800多次,支持创新产品超30个,显著提高银行整体信贷风控水平。

大连:探索公共信用数据和金融数据融合赋能企业发展“新路径”

“过去申请贷款都是填完一张张报表后等待层层审批,现在利用‘工信e贷’,通过二维码扫描当时就可知道企业授信额度,然后通过手机银行申请,从申请到放款不到5个工作日,‘工信e贷’真是及时雨!”大连市柏盛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付万言说道。

该企业是一家专注于轴承振动分析及智能算法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辽宁省雏鹰企业。因研发费用投入大,盈利回款慢,企业面临经营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支持。今年3月,该企业法人通过大连市“信易贷”平台了解到,“工信e贷”产品是基于企业多维度信用数据和多年诚信经营表现的线上信用类贷款产品,具有主动授信、一键知信、线上操作、用券降息的特点,通过平台扫码进行额度测试并提交了融资申请。工商银行接收到客户申请后,第一时间与客户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需求情况,同时开辟绿色通道,以非接触远程服务方式与客户进行线上对接,向企业发放138万元信用贷款,解决了企业营运资金难题。

大连市在创新推进“信易贷”工作,以信用数据赋能企业发展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得益于扎实的数据基础、先进的平台技术、创新的工作模式。

一是强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式管理,已覆盖至全市52个部门11750项信用信息,包括五险一金、水电气、物流快递、合同履约、社会舆情等信息,基本实现全域全覆盖。科学运用“数据安全屋”“同态加密”等技术,对信用信息进行脱敏和加密处理,运用联邦学习模式开展基于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联合建模,推动实现了跨领域信息“可用不可见”的安全应用。反复开展信用评价模型测试和训练,打磨更加合理的评价计算方法,并结合传统信贷业务规则,确定为企业授信的全新策略。

二是全面优化信贷服务模式。通过主动为企业授信解决“融资难”问题,企业无需抵押担保、无需提交材料即可凭模型估算授信金额,获得预授信额度的企业提交申请即可获得贷款,目前推出的“工信e贷”产品为全市中小微企业预授信总额达110亿元左右;通过建立便捷申贷流程解决“融资慢”问题,依托“信易贷”平台,将政银联合建模的测算功能嵌入到银行手机APP,为企业提供在线测额、在线申贷、在线获贷的全流程线上服务,线上申贷最快24小时内到账;通过深化信用数据应用解决“融资贵”问题,在大连市“信易贷”平台内推出市场化“数字信用券”,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服务,企业凭券可在“工信e贷”产品中享受降息20BP优惠,年利率最低可达3.7%。

三是加强多维监管。在贷前,建立非公开信息授权共享的工作机制,在大连市“信易贷”平台政府端监测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中是否合法合规地使用信用信息,保障企业信息安全。在贷后,监测获贷企业公共信用异动情况,为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加强风控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形成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闭环。

青岛:以“全景画像”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

近年来,青岛市聚焦银企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搭建“信易贷”平台,以信用信息为核心,从政府端、数据端、需求端和银行端发力,形成了“企业提需求、政府出政策、部门推名单、平台增信用、银行放贷款、多方担风险”的全链条融资服务体系,针对疫情影响,还上线“抗疫专区”,助企融资成效显著。截至2022年7月底,平台累计助力10000余家企业获得融资超900亿元。

青岛“信易贷”平台归集了80余类涉企信用信息,全面、客观地构成一整套“企业生命体征指标”,以“全景画像”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助力金融机构全流程风险把控,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两难困境。

今年3月,辖区一家主营婴幼儿食品的企业-青岛明月海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因订单增多,亟需1000万元的资金。由于成立时间不久(2019年),厂房又是租赁的,无法提供抵质押物,从银行难以贷到款。后来,该企业通过“信易贷”平台向招商银行青岛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因适逢青岛西海岸新区疫情管控趋严,银行审批人员实地调查不便,经企业授权后,通过平台查询了该企业的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数据以及用工人数、公积金缴存、知识产权等经营信息,认为企业虽然经营年限短、资产较少,但用工人数稳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且缴税及时,基本面稳定向好,最终给予了该企业1000万元无抵押纯信用贷款。

“信易贷平台不仅降低了我行尽调成本,还提高了审贷效率,而且及时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局面”。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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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优化信用培育赋能企业发展

日前,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加强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优化信用培育赋能企业发展,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深化海关与其他部门核查领域部门间联合抽查。

  在促进大湾区要素便捷流动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支持开展“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便利粤港澳三地人员往来,支持海关健康申报信息与广东省“粤康码”、香港“港康码”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疫情联防。

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南沙建立离岸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南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根据中欧双方合作实际需求,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海关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

同时,《若干措施》强调,要加强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支持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优化信用培育赋能企业发展,提升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信用培育、信用监管、信用服务水平,对“专精特新”、先进制造业、贸易新业态等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开展信用培育,发挥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深化海关与其他部门核查领域部门间联合抽查。深化“智慧海关”改革促进安全便利。强化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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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坚决出清“伪私募”和异常经营机构

据证监会网站9月30日消息,近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相关领域前期工作成效和经验,研判当前形势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作出部署。

自联席会议第五次、第六次会议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指导,深化监管协同,各地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扎实推进相关领域风险排查、分类整治等工作。经各方通力合作,部际联动、央地协作、条块结合的体制优势有效发挥,上述两个领域工作取得阶段性积极成效。

会议认为,经合力清理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私募基金领域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地方交易场所方面,金交所存量风险显著收敛,“伪金交所”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重点类别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交易场所数量持续下降。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压实强化,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监测预警、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机制不断完善。私募基金方面,各类“伪私募”“假私募”得到有效清理,存量风险持续收敛,“僵尸机构”有序出清,私募基金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监管规则加快健全,行业生态持续向好,支持国家重点战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日益发挥。

会议指出,当前上述两个领域的存量风险仍有一定规模,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地方交易场所责任落实存在一定温差落差,重点类别交易场所风险有待化解,部分地区仍有大办金融交易场所的冲动,存在金融泛化,缺乏商业模式,先天不足和监管缺位并存,存量交易场所过多、过乱,“小散弱”问题依然突出。私募基金整体合规水平有待提高,行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自觉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作为,发挥合力,持之以恒推进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促进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正本清源,持续净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必须深刻认识交易场所违规展业风险的本质和危害,坚持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整治和风险处置,巩固金交所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产权交易场所违规金融活动专项整治,继续做好“伪金交所”整治工作;压缩交易场所总量,控增量、压存量,补上制度和工作短板,高度警惕风险苗头,不断完善长效机制;以整促治,坚决刹住地方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滥发融资产品行为。深入推进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必须一手防风险、一手促发展。加强地方研判把关与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备案有序衔接,引导行业机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出清“伪私募”和异常经营机构,净化行业生态;不断优化行业服务,为合规诚信机构展业营造良好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功能作用。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底线思维和大局意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优化工作措施,防范次生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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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完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为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到,大力推行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以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加强监管事项清单数字化管理,运用多源数据为市场主体精准“画像”,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根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的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监管。以一体化在线监管提升监管协同化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数据和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强化监管数据治理,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提升数字贸易跨境监管能力。以新型监管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充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以网管网,加强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能力。

在构建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加强重点共性应用支撑能力。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依托身份认证国家基础设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等认证资源,加快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持续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完善电子印章制发、管理和使用规范,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服务体系。深化电子文件资源开发利用,建设数字档案资源体系,提升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和应用水平。发挥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政务服务平台作用,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一站式查验,推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开展各级非税收入收缴相关平台建设,推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全覆盖。完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信息查询和智能分析能力。推进地理信息协同共享,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发挥地理信息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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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作为《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制度的配套部门规章,自2019年正式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该决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中对相关制度予以调整、细化和明确,为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准则。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实执法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规定》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 2021 年 9 月启动《规定》修订工作,开展理论研究,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要求,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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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部署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于6月~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将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

具体来看,在交通物流领域,将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在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在金融领域,将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在日前召开的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多部门就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作出安排。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分别制定详细周密的行动方案,坚决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搜集问题线索,通过12381、1231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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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破案7880余起

记者日前从公安部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成功破获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788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510余名,打掉违法犯罪团伙1040余个,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4亿余元。

  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以打开路,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向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起猛烈攻势。上海公安机关对一销售养老类理财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涉案价值60亿余元。广西公安机关侦破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的积案46起,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福建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涉养老诈骗案件,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14名,现场查扣大量虚假鉴定证书和低劣字画,累计交易金额达2.8亿余元。

据了解,各地公安机关注重加强宣传防范,灵活运用面对面宣讲、发放宣传资料、大喇叭广播等形式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诈骗分子“行骗空间”。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深入辖区走访等方式,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不断提高线索发现能力。

针对侦办工作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公安机关推动加强源头治理和行业监管,最大限度预防减少案件发生。贵州公安机关对涉及养老产业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研判。重庆公安机关结合反诈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力量,对老年人“点对点”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全力快破现案、攻坚积案、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强化部门协同,推动源头治理,不断把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坚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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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京津冀晋信用标准化联络员会议召开

日前,在北京市经信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以下简称“京津冀晋”)四地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标委会”)共同举办的首次京津冀晋信用标准化联络员会议召开,进一步强化京津冀晋信用标准化联络员机制,加快推进京津冀晋信用标准化合作及相关工作的落地,高质量支撑区域信用合作共建,大力提升“信用京津冀晋”品牌影响力。

京津冀晋是全国最早开展信用标准化的区域之一,2018年~2019年实现了信用标委会区域全覆盖。基于地方标准定位和区域特色,紧紧围绕信用业务需求,四地制定发布了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与咨询等方向的标准,覆盖教育、医疗、养老、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建筑、商贸、物流、仓储、质检、旅游、家政、安防等国民经济主要产业,有效支撑了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目前,区域内有两家单位已完成信用相关团体标准化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创建,通过国家标准委验收,在全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在区域信用标准化协同机制下,京津冀晋布局区域信用标准体系和区域信用研制工作。会上,北京市信用标委会联络员张金波分享了《京津冀晋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讨论稿)》,该体系结合区域特色,设置了基础类、归集共享类、产品评价类、资源管理类、综合治理类、行业应用类等子体系。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指导下,四地编制完成了《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近期将由四地信用主管部门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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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展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专项行动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湖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省范围内正在开展“用心用情·湘薪湘护”根治欠薪制度落实专项行动。

行动紧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等工资支付保障的重点制度落实情况,要求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着力规范企业日常工资支付行为,切实把功夫下在平时,防止欠薪隐患累积。行动按照春季摸清底数、夏季落实制度、秋季整改问题、冬季线索清零四个阶段进行。

全省将大力开展政策解读、以案释法,优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处罚处置,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关键制度落实。省人社厅已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签署了“完善省监控预警平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功能”合作协议,依托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将过去分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数据集中到省级层面进行线上监管,做到业务全省实时调度,资金全省实时监控。

通过夏季专项行动,全省将筛选出一批“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标准化工程项目”,对相关的施工单位按规定在工资保证金存缴或免缴、行业资质评定、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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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近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将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办法明确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减分、加分构成,赋予每个信用主体同样的基础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对失信者惩戒减分,对守信者激励加分。市消防救援总队综合1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情况,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结果每年更新。

同时,办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对B级以上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以下机构,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检查频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信用等级分类实施;对信用等级A-以上机构,实行“首违不罚”,运用指导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另外,消防救援机构还将对委托信用等级C+以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执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抽查频次。

办法还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修复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严重违法行为列为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和机构将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投融资、贷款、保险等工作中查询和使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信信息,进行联合惩戒。对于公示期满并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消防救援总队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做出修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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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信融”平台助小微企业“信用”变“融资”

记者近日从人行营业管理部获悉,2020年9月上线的“创信融”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有效提升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小微企业“信用”变“融资”。平台运行一年多来,已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6400余家,发放纯信用贷款63.5亿元,其中小微、首贷企业分别占99%、76%。

“创信融”平台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技术应用,联通北京市大数据平台“金融公共数据专区”,汇聚金融、政务、市场等多个领域的上亿条市场主体数据,为接入平台的商业银行提供小微企业精准画像,有效支持银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申请成功率可提升80%。

“创信融”平台直连银行授信审批系统,在沙盒环境中与银行联合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后,将评价结果直接纳入银行自身风控模型,实现授信审批全流程线上化。小微企业获贷平均时长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大幅压缩至12分钟,最快更可实现“秒放贷”,融资效率显著提升;16家试点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推出“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线上化”的贷款产品,企业可自主支取、随借随还、按日计息,有效满足大量“信用白户”的融资需求,平台户均贷款在100万左右,真正有效满足大量轻资产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据了解,“创信融”平台试点银行还针对专属产品特点,建立了一系列配套机制:给予贷款额度倾斜,如对平台专属产品不设置规模上限;实施差异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如银行FTP定价下降50个基点;建立差异化内部考核和专项激励机制,如设置专项加分政策和溢价奖励等;有效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如按照业务标准化方案办理形成的风险损失,认定为客户经理无责任。

“创信融”平台由人行营业管理部主导推动,辖内商业银行参与建设,地方政府部门给予政策配套支持,如联合中关村管委会对平台上符合条件的获贷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试点银行按照年度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提供风险补贴。这些配套支持有效推动银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成功实现普惠业务线上化转型。

聚焦北京“五子”联动、助力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方面,平台获贷企业中科技文化类企业占1/3,信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约为4.3%,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显著下降,至少节约资金成本1亿元;目前平台获贷企业中高精尖产业企业已达1000家,其中一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占84%;目前京津冀征信链已完成系统平台搭建和节点部署,三地共9家征信机构上链测试,首家银行实现上链征信产品商业化应用,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已上链的征信产品被调用近10万次,支持7万多家企业获得贷款超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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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根据《通知》,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服务模式等。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通知》包括十二个部分共42条,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相关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要求银行优化调整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延期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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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发布行业倡议:信贷投放靠前发力 持续减费让利

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主动加强金融服务 全面助力稳住经济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从七方面提出20条倡议,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更好地稳住经济大盘。

《倡议书》提出,信贷投放靠前发力。会员单位应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同时,会员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稳外贸”政策要求,强化对外贸客户的跨境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贸易全流程服务,持续加大稳外贸融资投放支持力度。

在持续减费让利,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倡议书》明确,首先要推动贷款利率下行。会员单位在继续实施现有减费让利措施基础上,应通过使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和地方纾困政策,及时获取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负债成本管理,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其次,适当减免服务收费。会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政策,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服务收费,适当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第三,挖掘减费让利空间。会员单位应持续改进服务技术、模式和业务流程,进一步挖掘减费让利空间,降低综合服务成本,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在主动对接需求,做好融资接续方面,《倡议书》指出,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会员单位应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此外,《倡议书》还强调,要区别对待涉企风险。会员单位应在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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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价格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表现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的价格信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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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严厉打击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等涉疫违法行为

近日,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通知,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等涉疫违法行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领域纠风工作,从严从重打击伪劣防护产品、假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同时,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拒绝隔离治疗等涉疫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网上制假售假、涉嫌非法入境输入疫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此前一些医务工作人员直播带货的问题,通知明确,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严惩医药企业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严禁公立医疗机构违规线下采购。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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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以信用监管推进公路安全管理提升

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召开全市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推进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精准化信用监管推进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出行环境。

公路承载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重大使命,公路设施安全是发展之“本”。今年以来,盐城交通运输部门聚焦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提升,会同公安等部门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按照省市部署,对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配合组织排查,制定任务清单,进一步完善提升措施。通过信用履约考核,动态掌握精细化提升行动实施情况,加强对安全提升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与此同时,确定一条国道、一条省道、一条县道,申报省级“公路安全精品路”,并创建打造市级“公路安全精品路”,为沿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更为安全可靠的公路设施与交通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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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北三县与北京通州区共同打造信用联合体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与《2022年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融合为基础,以守信激励政策体系、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为着力点,河北省廊坊市聚焦行政审批、金融、园区、医疗、人力资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与北京市通州区通过“1+5+N”的工作举措,打造“通州北三县信用联合体”品牌,为京津冀全国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示范区建设、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挥有力支撑作用。

“1”即建立一套机制,夯实信用一体化建设基础。建立通州区与北三县信用合作共建季度会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视频会和工作考察调研等方式,研究分析合作共建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方案落实。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北京市信用数据专区”“京津冀(晋)信用科技实验室”,进行信用信息共享,为信用联合激励应用场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机制,按照北京市、河北省守信认定标准和两地互认机制,编制通州区与北三县守信“红名单”和“白名单”,并动态管理和更新。建立完善信息协同发布机制,依托信用中国(北京通州)、信用中国(河北廊坊)网站,建设“通州区与北三县信用联合激励专栏”,形成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制度和守信“红名单”信息公示、动态发布机制,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5”即开展五项行动,确保惠企便民福利落在实处。以“信易租”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鼓励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企业、创业团体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才公寓等优惠租赁服务;以“信易贷”缓解企业融资难,推动区域内构建“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第三方”等多种形式的风险分担模式,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开发企业融资服务产品,提升对联合激励对象的融资服务能力;以“信易批”扶持守信主体快速发展,建立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在同等条件下,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行信用承诺制,提供“容缺受理”等便捷服务;大力推进“信用+医疗”惠民应用,在通州区和北三县进行信用医疗试点建设,开通门诊或急诊“先诊疗、后付费”信用就医服务,逐步推出“住院减(免)押金”等增值服务;大力推进“信用+就业”惠民应用,围绕通州区与北三县重点行业和领域专业性人才引进,通过梳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关信用信息,形成信用报告,为应聘者就业提供全面、核心的信用数据支持。

“N”即若干项宣讲活动,吸引信用主体参与其中。围绕“3·15”消费者权益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重要节点,开展“一十百千万”诚信教育活动,组织一支宣讲队伍,走进十个社区,培训百家企业,关爱千名学生,宣传诚信理念、褒扬诚信典型、弘扬诚信文化,完成诚信教育惠及万人的目标,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诚信建设。

力争到2024年底,通州北三县信用联合激励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得到充分共享和有效应用,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信用服务网络及信用服务市场基本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初步发挥作用,“一处守信,处处受益”局面基本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作用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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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快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中办事慢、来回跑、证明难等问题,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快援。

《意见》明确,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定情形的案件除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但是,列入国家、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信用修复适用国家和自治区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相关规定。

《意见》规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撤回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申请自动终止;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受援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经济困难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受援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可将申请人的姓名、承诺内容、给予法律援助等信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大厅信息公示栏(电子设备)、网络、申请人居住地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个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群众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反映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情况。

核查认定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作出失信惩戒:(一)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文件申请法律援助。(二)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后案件尚未办结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将送达回证存档,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案件已经办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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