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信易贷”引向深入?这个培训会信息量很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惠企纾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召开全国“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视频培训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同志出席培训会并讲话,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门立群同志出席会议。会议明确,要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创造性发挥信用建设对稳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对于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稳住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如何将“信易贷”引向深入的问题,会议提出,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既定工作部署继续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搭实搭密平台网络,加大政策支持,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更好发挥信用对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稳住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

会上,河北省、安徽省和广州市分别就信用信息共享和平台网络建设等情况作了经验交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就产品创新和地方合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数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信用中心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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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工作推进视频会召开

为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工作落实落细,6月1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社会司共同组织召开工作推进视频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及河北、江苏、浙江、江西、河南等5个试点省份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社会司有关同志介绍了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的政策背景和前期工作,重点就明确政策支持范围、开展普惠养老机构签约、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组织银企对接和信息公示等方面提出具体操作指引。与会同志围绕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社会司将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开展效果评估,推动政策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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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发布行业倡议:信贷投放靠前发力 持续减费让利

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主动加强金融服务 全面助力稳住经济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从七方面提出20条倡议,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更好地稳住经济大盘。

《倡议书》提出,信贷投放靠前发力。会员单位应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同时,会员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稳外贸”政策要求,强化对外贸客户的跨境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贸易全流程服务,持续加大稳外贸融资投放支持力度。

在持续减费让利,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倡议书》明确,首先要推动贷款利率下行。会员单位在继续实施现有减费让利措施基础上,应通过使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和地方纾困政策,及时获取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负债成本管理,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其次,适当减免服务收费。会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政策,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服务收费,适当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第三,挖掘减费让利空间。会员单位应持续改进服务技术、模式和业务流程,进一步挖掘减费让利空间,降低综合服务成本,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在主动对接需求,做好融资接续方面,《倡议书》指出,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会员单位应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此外,《倡议书》还强调,要区别对待涉企风险。会员单位应在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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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价格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表现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的价格信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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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严厉打击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等涉疫违法行为

近日,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通知,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等涉疫违法行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领域纠风工作,从严从重打击伪劣防护产品、假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同时,严厉打击隐瞒行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拒绝隔离治疗等涉疫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网上制假售假、涉嫌非法入境输入疫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此前一些医务工作人员直播带货的问题,通知明确,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严惩医药企业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严禁公立医疗机构违规线下采购。畅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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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四条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五条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审批。

  第六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调整、变更情况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第七条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八条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对推动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

  (三)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不与已有创建示范活动重复;

  (四)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

  (五)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

  (六)原则上应当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归口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提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理由依据、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具体措施、认定形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创建数量等,应当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创建示范活动原则上不再开展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审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拟批复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可以参照以上程序进行。情况特殊的,可以简化程序。

  第十二条创建示范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发布通知。公开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提出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二)动员组织。动员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三)推动创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

  (四)评估验收。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五)组织公示。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认定公布。对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统筹设置考评指标体系。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考评方法,注重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考评,加强常态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对已认定的创建示范对象,复查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创建示范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对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育引导等措施,深入参与和指导监督,帮助和引导创建对象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所需经费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主动公开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以及创建示范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采取随机抽查、网上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创建示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纪检监察的内容。宣传、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建示范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对已完成创建任务且不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同时提出撤销申请,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创建示范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报批后实施。

  对脱离中心任务、推动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按照程序报批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信用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对未经批准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三)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借机收费、变相收费或者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五)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加重基层负担,造成恶劣后果;

  (六)参与违规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

  (七)在创建示范活动管理中存在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或者撤销创建示范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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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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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实现“信用+承诺”审批模式 办理时间缩至30分钟

日前,江苏扬州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交材料不到15分钟,就在市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领到了崭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这是扬州市人社系统首次实现“信用+承诺”办成一件事。

当前,扬州市人力资源许可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信用+承诺”工作制——即收到企业人力资源许可事项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仅进行形式审查,就直接受理。“工作人员通过信用江苏、信用扬州等信用平台同步查询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状况。”市政务办工作人员介绍,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一次性告知企业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监管规则和不实法律责任后,企业可选择作出承诺,按要求提交《告知承诺书》,现场领取许可证书;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并按照更严更高的标准实施行政许可。“在企业拿到许可证时,市行政审批局同步将企业许可事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承诺书等材料,通过市‘互联网+监管’审管联动系统推送至业务主管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信用+承诺”审批模式有什么优势?“与传统审批模式相比,这样的审批模式使办事材料能免则免、能简则简,切实简化了审批手续。”工作人员介绍,诚信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只需签署承诺书,审批机关即当场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大幅提高了审批效率。“该审批模式将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审批及监管全流程,进一步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据悉,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以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窗口一次性缩减法人身份证明、从业有效证件等多项材料,办理时间从原来一天缩短至30分钟以内,不仅提升了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满意度,增强了企业的诚信意识,更是我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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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市郑州市发展改革委、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了“诚信,让财政更出彩”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相关政府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代表受邀参加了活动。

此举旨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培育提升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形成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诚信环境。

在活动现场,郑州市财政局诚信文明志愿者通过设立政策宣传咨询台、悬挂诚信宣传横幅、发放政府采购信用手册、播放观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工作的重要指示”视频、签订“诚信采购承诺书”等方式,深入浅出地向参加活动的政府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宣传解读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相关政策,强化政府采购各相关当事人坚守诚信采购的意识。同时,采购单位有关代表也在活动现场分享介绍了有关诚信采购的经验做法。

郑州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吕金龙强调,市财政局近年来持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建设”互融共促,积极构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坚持大力建设“诚信采购”的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境再优化再提升。

吕金龙介绍说,下一步,郑州市财政局将探索依托各类采购主体信用情况,蓄力拓展更多场景、更深层次、更具活力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用,在全市营造诚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政府采购环境,为实现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信息惠民便企成效更加出彩,贡献更多的财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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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全面建立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机制

《三亚市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经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指导意见》在2019年版基础上进行修订,提出三亚将全面建立行政管理信用承诺机制。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做出的公开书面承诺。

信用承诺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确定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承诺,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化文本,指导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向三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信用承诺数据,承诺履行完毕后,报送履约践诺情况。各行政机关还建立考评机制,将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等行政管理依据。

三亚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施行政管理信用承诺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前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坚持把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嵌入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办事流程,将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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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电商预售成为侵权“预谋”

“万物皆可预售”、不接受差评和退换货、一再拖延发货乃至随意取消订单……

  【“潮经济”期待新规范之五】别让电商预售成为侵权“预谋”

  阅读提示

  预售制已成为一种电商“新玩法”。然而现实中,有些商家拖延发货、随意更改发货日期甚至单方面撤单、不接受退换货。有些商家打着预售幌子,实为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时间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把预售制“玩坏了”。法律界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应发布合规指引,平台也要守土有责。

  “618”未至,电商预售大幕已拉开。烦琐规则之下,消费者还在苦等发货。记者发现,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预售商品种类的边界在逐渐扩展,发货时间也从最初的10天变成30天乃至45天。

  作为一种“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有不少网友吐槽,一些预售制操作“越来越看不懂”。从隐瞒预售事实到设定“霸王条款”,再到推迟发货甚至直接撤单,种种乱象层出不穷。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强化刚性约束,针对预售商品种类、发货期限等问题制定统一规范,并责成平台自查自纠,不让预售成为侵权“预谋”。

  超长预售变“空头支票”

  “‘618’都要到了,‘双11’买的东西还没发货。”“以前电商都是以‘快’为噱头,怎么现在开始‘比慢’了?”……

  在某社交平台上,网友创建了一个“讨厌预售”的话题,阅读量已过千万。在“万物皆可预售”的当下,网友晒出的预售商品甚至包括电池、泡面、猫粮等,引来吐槽。

  90后岳琳有近十年网购经验,她记得预售制起初只针对定制款衣物等特殊商品,而现在几乎已经无所不包。随着这股风越刮越猛,原本几天就能买到的商品,现在至少要等半个月。

  岳琳自己就刚经历了一次糟心的预售。“我4月10日下单了一件小西服,商品页并未标注预售,谁知付款后客服突然表示,发货需等待30天。”翘首以盼一个月之后,她却等来了“工厂出货延迟,还要等10天”的消息。

  “商家不想压货我理解,但预售也不能毫无底线,就这么一拖再拖,衣服即便收到也过季了。”岳琳说。

  除了不告知预售、随意更改发货日期,还有商家单方面撤单。

  此前,楚婷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预售15天的面霜。到了约定的发货时间,商家称“原料缺货,无法生产”,要求她申请退款。“面霜是全款预售,售价600多元,每月成交量约200单,这相当于一笔短期无息贷款,我都怀疑商家是在利用时间差牟利。”楚婷质疑说。

  不退预付金、不能退换货、不接受中差评……一系列“霸王条款”也让消费者直呼上当。

  一场网红直播中,宝妈茜茜看中了一条裙子,并在主播的话术引导下果断订购。裙子的预售期是两周,她很快意识到这是一次“冲动消费”,联系客服想退掉预付金遭到拒绝。

  裙子到货后,茜茜发现明显货不对板,她决定退货。结果客服发来购买页面截图,一行极小的字写着“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此茜茜看到“预售”便绕道走,“简直是花钱买罪受”。

  商家不能借预售转嫁风险

  商家为何如此青睐预售?这是一种无奈之举,还是规避风险的投机行为?

  “电商服装同质化严重,如果不试‘水温’就盲目备货,到时候全压在仓库里,上新一次赔一次。”一家女装店主经理人刘阿杜告诉记者,借由预售可以提前测试市场反应,及时调整生产,按需向工厂下单,从而将仓储成本降到最低,消费者也能因此享受到一定优惠。

  然而,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网红店铺“一点风险都不想担”,“双赢”恐变“双输”。

  比如,考虑到退货率较高,有的商家预售100件,但只生产70件,通过设置超长预售期,把前一批顾客的退货补单发给下一批顾客。还有商家发现预售数据不佳,便编造理由单方面撤单,让消费者承担试错成本。更有甚者,连样品都没有,挂出一张效果图就搞起了预售……

  江苏省消保委近日发文称,一些搞超长预售的商家表面上进行了告知,并无不妥,但实际上利用经营优势地位,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时间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实质上的不公平经营行为。

  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燕平分析认为,消费者在订购预售商品时,即已与商家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发货,反复更改发货日期、无故取消订单都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需为此承担退款、退还预付款并且支付利息、合理费用等法律责任。

  4月28日,中消协也点名超长预售。对于部分商家设置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协援引相关法规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预售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商家理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

  相关规则亟待进一步明确

  “网购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谢燕平说,“在预售模式下,目前只有商品房预售规则趋于完善,在普通商品领域,尤其是针对网络交易形式,法律并未做出明确限定。”

  谢燕平表示,监管部门应发布合规指引,明确预售商品的种类要求,并根据商品类别,对预售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加强对平台和商家的监督,重点打击“隐瞒预售”“强制退款”“货不对板”等钻空子行为,通过信用档案、黑名单等方式对商家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也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参考。

  记者发现,对于预售中的“猫腻”,一些平台已出台相关制约措施。

  “规制预售行为,平台守土有责。”刘晓春认为,电商平台应当依规完善预售机制,在信息披露方面形成统一规范,要求商家明确标注预售商品的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风险提示等内容,并强化上架审核,过滤掉超出合理预售期限的商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向记者表示,平台首先要确保用户评价能正常发挥作用,这对商家来讲是一个很大的约束。此外,应提供更便捷的投诉和纠纷解决通道,为消费者提供有力支撑,假使商家明显利用预售来欺诈,平台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

  薛军建议,消费者交易前要弄清预售规则,与商家明确约定各自权责,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保留凭证进行维权。对商家来说,口碑的建立终究要靠消费者的信赖,商品虽可预售,但品质和服务切莫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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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小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权威发布)

原标题:该免的免到位、应减的减到位、能缓的缓到位——

  让中小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权威发布)

  “一季度,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分别增长14.1%和6.5%,充分体现了中小企业的韧性和活力。尽管新一轮疫情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带来了较大冲击,但我们要看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18日下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说,针对今年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地,通过部门横向协同和部省纵向联动、示范引领带动,落实落细各项政策,全力以赴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健康发展。

  4个方面、10条具体举措,助力中小微企业渡难关、增信心、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从实施组合式税收优惠、提高稳岗返还标准、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减免物业房租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徐晓兰说,同时,各地结合实际,在保障物流畅通、支持复工复产、降低经营成本、优化助企服务、助力开拓市场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徐晓兰介绍,去年1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今年5月9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印发了《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在原有纾困举措进一步延续执行的同时,又从多个维度提出了一些实招和硬招,主要包括了4个方面、10条具体举措:

  一是在加大资金支持方面,推动各地积极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贷款贴息和社保补贴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是在缓解融资难、回款难方面,明确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汇率避险服务和出口信用保险等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专项行动。

  三是在推动降成本和扩需求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6个月内补缴;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推动产业链关键节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努力扩大市场需求。

  四是在加强服务保障方面,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以及“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健全完善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徐晓兰说,下一步,将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推动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卡点”,最重要的是畅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力争“该免的免到位、应减的减到位、能缓的缓到位”,让中小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发挥703家国家级、3800多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作用,以及392家国家级、2600多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动员各方面资源,给中小微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帮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中小微企业渡难关、增信心、促发展。

  扩增量、稳存量、强保障,为助企纾困贡献金融力量

  “银保监会在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中,提出多条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人毛红军说。

  一是扩增量,保持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增量支持。在过去几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迅速增长的基础上,指导国有大型银行保持信贷投放力度,要求今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覆盖面,更好发挥增信担保作用。截至今年4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3.54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总额20.5万亿元,同比增速21.64%;有贷款余额户数3577.25万户,同比增加781.24万户。

  二是稳存量,缓解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难题。为了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银保监会提出银行要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困难行业,包括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果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

  三是强保障,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应对风险。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比如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汇率波动的影响。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例如,为企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造成的财产损失、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是许许多多中小企业心中的痛点。”徐晓兰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署202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情况排查,集中力量化解。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所形成的账款拖欠,5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全面排查,并建立台账,加大集中化解力度。对于无分歧欠款,要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如果确有还款困难的,6月底前必须要提出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对于有分歧欠款,要推动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工信部组织有关法律机构为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压实主体责任。各省对本地区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负总责,明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限期办结。各有关行业部门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地方,积极做好本领域拖欠化解工作,加强对所监管对象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约束惩戒。建立拖欠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型企业、大型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信息披露,做好商业汇票逾期信息披露工作。今年,国务院大督查、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将对各地方防范和化解拖欠工作情况做重点督查。

  四是加强源头处理、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

  五是加强融资支持、强化对企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作用,通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流转盘活应收账款。通过“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等,组织各地和有关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帮助其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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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价格监管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表现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规定》细化明确了明码标价规则,补充完善了部分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支撑。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的价格信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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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力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包括13部分,其中关于“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的部分明确,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方面,文件明确,各地方要加强“政银企”对接,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

此外,文件提出,要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等展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

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线上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展,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境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和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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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发布行业倡议:信贷投放靠前发力 持续减费让利

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主动加强金融服务 全面助力稳住经济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从七方面提出20条倡议,引导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更好地稳住经济大盘。

《倡议书》提出,信贷投放靠前发力。会员单位应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同时,会员单位应积极贯彻落实“稳外贸”政策要求,强化对外贸客户的跨境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贸易全流程服务,持续加大稳外贸融资投放支持力度。

在持续减费让利,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倡议书》明确,首先要推动贷款利率下行。会员单位在继续实施现有减费让利措施基础上,应通过使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和地方纾困政策,及时获取低成本资金支持,加强负债成本管理,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其次,适当减免服务收费。会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政策,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服务收费,适当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和相关群体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第三,挖掘减费让利空间。会员单位应持续改进服务技术、模式和业务流程,进一步挖掘减费让利空间,降低综合服务成本,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在主动对接需求,做好融资接续方面,《倡议书》指出,会员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会员单位应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此外,《倡议书》还强调,要区别对待涉企风险。会员单位应在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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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件

生态环境部:截至2021年底 绿色信贷余额增长至15.9万亿元

日前,中宣部就经济和生态文明领域建设与改革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叶民在会上介绍,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21年底,绿色信贷余额增长至15.9万亿元,绿色财税金融作用不断增强。

叶民介绍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叶民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了一些成效。具体亮点如下:

一是夯实党政主体责任方面。中央和各省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清单,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省级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生态环境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党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进行考核,开展并持续深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省也建立了省级环保督察制度,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二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十三五”以来,先后制修订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13部法律和17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检查,基本完成全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惩戒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三是健全市场机制方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长江、黄河建立了全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21年底,绿色信贷余额增长至15.9万亿元,绿色财税金融作用不断增强。

四是引导企业责任方面。将全国330多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管理,发布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引导企业低碳绿色转型发展。

五是构建全民行动体系方面。发布了“公民生态环境行为十条”,出台《“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叶民强调,面向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对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下一步,一是进一步压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二是持续强化企业环境治理责任,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继续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四是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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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2022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

在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方面,《通知》明确,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见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时,《通知》还提到,要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深化供应链融资改革,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加强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鼓励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异化定价和服务优惠。

在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通知》指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建立损害营商环境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全面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举措。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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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行为两项清单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息归集和应用,国家能源局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18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按要求申报的或自主申报的,可用于识别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该清单由信源单位、主体类别、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数据项名称、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要素构成,收录信息涉及国家能源局7个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可靠性和质监中心,18家派出机构;涉及信息项49项,其中法人信息项34项、其他组织信息项1项、自然人信息项14项。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影响其信用的各种行为。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认定的行为。该清单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导目录,用于列明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信用行为分类。其中,包括信用行为清单(法人)、信用行为清单(自然人) 两部分,列举的法人受惩戒行为事项共153项,自然人受惩戒行为事项共7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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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露头就打

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财税改革与发展有关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出席发布会表示,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新增增值税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对于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准打狠。

王道树介绍,4月1日~5月16日,共立案检查涉嫌骗取留抵退税企业2880户,全国已公开曝光留抵骗税案件118起,释放了“骗税必严打”“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坚决不让减税降费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的腰包。

同时,累计曝光25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受到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极少数内外勾结被立案审查的案例,表明“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坚决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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