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营商环境制度供给 助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

        天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科学把握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动力调整变化的现实特征,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强化“自我革命”理念与行动的同 时,完善宏观调控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与管理水平。

  深化体制创新,释放营商新动能。优化营商环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化政府治理的新场域,政府在组织机构改革、政务流程设计、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的体制创新和制度供给及其所关联的政府行为规范度、便利度、科学度,直接决定了区域营商环境优劣。天津积极推广行政审批局模式,组建统一的大市场监管机构,整合基层执法力量,以组织机构改革引领体制机制创新,进而为企业“松绑”。制度创设和实施的过程,势必带来相应制度交易成本,而政府职能深度转变的着眼点,在于通过组织改革带动职能整合和流程优化,减少企业自身经营性成本以外、受制于政府制度安排的外部成本,这既是推进我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又是营造优质生产要素聚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良好生态系统的根本途径,更是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推进器。

  推进“一制三化”,开创营商新局面。近年来,天津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集成化顶层设计:以“承诺制”为牵引,推动社会信用建设;以“标准化”为保障,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对标一流管理方式,规范终端服务模式,固化制度改革成果;以“智能化”为支撑,不仅实现了流程再造并且倒逼了部门的放权;以“便利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方位提升了公众的获得感。在观念层面,从“以部门为中心”向“以用户为中心”、从“管理者本位”向“服务对象本位”转变,强化了天津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的“顾客导向”理念。在制度层面,“一制三化”改革不仅有利于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拓展市场和社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推动政府、社会、企业多方主体的共治新局面。在操作层面,“一制三化”改革凭借“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以在线服务、实时服务、不见面服务的实践创新,加快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规范政商关系,构建营商新文化。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亲”和“清”,这是基于现代法治市场秩序的一种弱人格化、非依附性关系,天津积极规范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之间的制度化关系,为政商交往划出边界、明确底线,为企业家在津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法治保障。“亲”是政商交往的前提,“清”是政商合作的基石,“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守和弘扬,是社会整体风气的映照与反射。领导干部需破除行政垄断,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秉公用权、信守契约精神,构建亲而有界、清而有责的营商新文化,更好地培育“企业家精神”,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5年来,天津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勇毅前行,围绕革新行政文化理念、创新现代技术应用、完善体制机制设计等方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践,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和释放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凝聚制度优势,构筑起新时代的“暖商热土”。今后一个时期,既要持续做好打破壁垒“减法”,也要强化监管与服务“加法”;既要让“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服务意识融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也要巩固“亲”“清”政商关系制度化成效;既要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路,也要处理好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开放和自主、发展与安全、战略与战术的关系。不断提升主动谋改革、求开放的意识,进一步推进从“应试改革”到“素质改革”的整体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构筑崇商、重商、安商、暖商的制度环境。(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林霖)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服务小微质效提升

       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保监会推动各家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从发展战略上更加重视小微业务,不断健全专营体制机制,加大产品模式的研发力度,在增量、扩面、降本、控险多维度平衡发展上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制定“两增两控”考核目标,构建系统化监管政策体系。在国标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连年稳定增长基础上,从2018年起,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考核目标,即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整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打造专业化体制机制。按照商业化运作、条线化管理、专业化经营、差异化发展、分步骤实施、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银保监会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专业支行等,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专门的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和考核评价等机制。通过逐步建立完善事业部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

  联动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形成较为全面的差异化监管、货币、财税支持政策体系。差异化监管政策方面,银保监会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享受优惠风险权重的单户额度上限,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风险分类作出差异化安排;货币政策方面,推动人民银行出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及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财税政策方面,推动财政部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延续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

  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搭建政银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银保监会与多部门开展合作,联合税务总局深化“银税互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银商合作”,联合发展改革委开展“信易贷”,指导银行将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息、工商年检、行政处罚等信息作为授信审批、风险预警、贷后管理依据。在地方,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创新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打造小微企业特色服务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深入了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全方位构建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体系。

  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2022年4月末,全国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0.7万亿元,同比增长23.4%,连续36个月保持20%以上的增速;普惠小微授信户数5132万户,同比增长41.5%,是2019年末的1.9倍;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24%,处于历史较低水平。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王伟、杨慧鑫:守信激励的类型化规制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信用法的规则设计

 导读

  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激励和惩戒的双向思路,对信用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激励和褒奖,已成为信用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守信激励包括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和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前者主要由私法调整,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后者以公权力为基础,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有必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社会信用法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对守信激励进行类型化规制。这既是对信用建设实践经验的法治化提升,也是信用法治的重要内容。

  陟罚臧否,是传统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也应当重视奖赏、惩罚两方面措施的运用,通过奖赏性规则激励好的行为,通过惩罚性规则约束坏的行为。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社会信用法作为我国开展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应当对守信激励的原则和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这既是对信用建设实践经验的法治化提升,也是信用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社会信用建设中守信激励的实践及类型

  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激励和褒奖,是从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信任增进机制。其与失信惩戒一起,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两面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在运用守信激励推进信用治理方面已有丰富的实践,基于此可对守信激励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守信激励的相关政策与立法状况

  在政策层面,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守信激励进行了部署。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信用奖惩制度作出专门安排,明确了行政审批中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财政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加分等信用激励措施。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红、黑名单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了守法诚信褒奖的联动机制。截至2019年6月底,国务院有关部委已联合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这些备忘录中的激励内容涉及优秀青年志愿者、A级纳税人以及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慈善捐赠、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体和领域。

  社会信用的样态可从履约和守法两个维度考量。履约维度的经济信用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守法维度的公共信用机制是我国的特色。在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中关于守信激励的内容较少。如我国《公务员法》《统计法》等法律规定,对于工作较为突出的公务员,可以给予相应的荣誉或名誉方面的奖励;对于诚实守信的主体,可以通过公告等形式予以褒扬等。地方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普遍规定了守信激励制度,并往往将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单独成章,为实践中实施守信激励提供了具有实操性的立法依据。

  (二)守信激励的类型

  将守信激励纳入法治轨道使其规范运行,是社会信用法的重要使命,而类型化规制是社会信用法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法。守信激励的类型可从两个方面认识:其一,实施主体的类型。从我国现有的守信激励措施来看,守信激励包括市场性激励、社会性激励、行业性激励、行政性激励等,实施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民商事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等。也有学者将守信行为分为经济交易中的守信行为、非经济交易中的守信行为,进而区分出性质不同的实施主体。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守信激励可分为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和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其二,实施方式的类型。在传统的金融信用等经济信用制度中,守信激励更多体现为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本质上是在“信息—声誉“机制作用下产生的一种良好信用获得机制,旨在促使交易主体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主要体现于政府管理领域,旨在推动社会成员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

  1.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

  传统的经济信用制度主要针对履约问题,相关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均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经济交往中的守信主要表现为,交易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完全或更好地履行约定义务、兑现承诺,如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保质保量交货、及时支付工资等。我国信用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基本立场是,鼓励私权利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中基于对方的信用状况而给予相应的激励,集中表现为鼓励金融机构、市场主体对诚实守信的交易对方采取降低交易条件(如给予贷款利率、保险费率优惠)、优先合作(如优先获得融资)、长期合作等激励措施。这些措施在行为导向上与拒绝交易、提高交易条件等市场性惩戒措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

  公共信用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制度,是进行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我国信用政策和立法借鉴经济信用制度的运行逻辑,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涵盖组织体系、公共信用标准等方面内容的公共信用制度,作为推动良性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公共信用制度中,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制度占据重要地位。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针对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社会主体,依法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给予行政便利、资金支持、授予荣誉称号等激励性措施。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形式多样,典型的有4种: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即红名单);公共服务(如政府采购、财政税收支持等使用公共资金的领域)优先对待;给予行政管理便利(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减少日常检查等);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提高信用等级、守信情况被政府宣传推介等)。

  从广义上讲,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类:隐性激励和显性激励。所谓隐性激励,主要是指基于失信惩戒而派生出来的激励。在特定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领域,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主体往往处于一种不受信任的不利地位,可能受到来自交易对手、社会公众或者公权力机关的相应限制。这相当于对守法守信的主体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可视作一种隐性激励。所谓显性激励,是指公权力主体对诚实守信主体给予的信用激励。我国现行政策和立法中的行政审批优先、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财政支持、享受行政便利、公共资源交易资格优先等措施,都属于显性激励。本文将研究范畴定位于能够让相关主体从其诚实守信行为中直接受益的显性激励,故对间接作用于守信主体的隐性激励不作探讨。

  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私权利主体之间一方因信任对方而进行交往或者交易,最终实现各自的利益需求,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守信的利益激励。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私权利主体在商业往来中会根据市场信息以及合作结果,作出交易对方是否值得信任的判断。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在经济学上属于声誉激励。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离不开市场信息与市场主体声誉之间的互动关系。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守信情况是由交易对方等外部主体评价的,相关信息的传播会直接影响其声誉尤其是商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声誉“机制逐渐制度化。围绕市场主体的信用效应发展出来的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理、信用保险等制度,以数字或分级符号的形式将信任度予以量化或标识,使得信用从道德信任发展为信用资产,为私权利主体判断交易对方是否诚实守信提供了比较理性的工具。在一定意义上,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就是市场交易中一方对守信的另一方所给予的某些交易便利或经济利益。比如:贷款交易中借款人及时足额还贷的,金融机构对其提升信用等级和可借贷额度,降低贷款利息或延长贷款期限;货物买卖中双方履约情况良好时,买方可被允许更长的偿付货款期限,卖方可以有更多的交易机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发降低出险风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其保险费率等方面优惠。

  私权利主体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故激励对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起着重要作用。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激励有利于信用主体获得广泛信任和更多交易机会等便利,进而增进社会信任,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正如有学者所言,在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的背景下,经济人以诚信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能显著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以实践中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为例,交易双方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积分会降低磋商成本和交易条件,良好的商业互动又可以减少对合约履行的监督成本和对违约行为的维权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信用主体所提供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增进社会福利,减少社会资源浪费,促进良性竞争,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提升。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声誉维持着活动的诚实“。因此,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既是市场主体之间朴素的道德互动,也是利益驱动下的市场行为。

  从信用法治的角度看,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本质上是一种私法行为,主要由合同法、金融交易法等私法调整。其中,以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等为特征的合同制度,允许当事人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衡量,选择值得信赖的交易伙伴,确定交易内容,并通过可靠、安全的交易活动实现其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合同具有增进交易双方信任的激励功能,合同法具有鲜明的激励法特征。此外,征信、评级等方面的专门立法,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向社会传递,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用较大篇幅部署信用体系服务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强调要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以健全的信用机制推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不仅是实现这些政策目标的关键措施,更是新时代信用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法治逻辑

  (一)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正当性

  行为学家斯金纳提出,人的行为取决于环境和强化,令人愉快的后果会强化该行为,令人厌恶的后果会削弱该行为,强化路径分为正向的强化和负向的惩罚。作为社会治理的两种重要手段,赏与罚实则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具有对立统一性,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偏废其一。传统的政府监管以消极的惩罚、约束为主,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正向激励。建构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法律制度,亟须突破传统重惩罚、轻激励的倾向,从学理上厘清此种激励的正当性。

  1.引领诚信价值观念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推动道德法律化的重要工具,具有较强的价值引领作用。公权力主体作为构建社会共识的引导者,对守信行为的认可和褒奖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正向刺激,从而影响行为主体的偏好。如哈贝马斯所述,一种建立在人格结构基础之上的道德,需要通过法律在行动效果方面对其理性建制化。将价值引领功能体现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有助于改善法律的纯粹工具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创造更美好社会秩序的需要,也对潜在的失信者形成环境压力,促进实现良法善治,强化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

  如前所述,经济层面的信用是一种资本。借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声誉“机制,诚实守信的主体会得到正面的社会评价和较高的商业声誉。在社会层面,以诚信价值观为基础的声誉机制能发挥同样的治理功效。来自社会公众和政府的信任,会给诚实守信者带来较低的社会交往成本、更大的信用利益以及便利的行政服务。有学者针对我国的纳税信用激励制度指出,一个奖惩分明、“两手抓,两手硬“的纳税信用制度的形成,会对纳税人产生强大的激励和威慑作用。例如,通过红、黑名单制度,将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予以公示,能够减少消费者、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信誉良好的主体声名远扬。

  公权力主体通过设定和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可以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一方面,公权力主体对激励措施的设定本身就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性,彰显了公权力部门的价值偏好和观念引导,有助于社会成员确立诚信价值观;另一方面,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内容有利于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以诚信价值观为引领形成更好的行为模式,促进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权力主体认可的守信激励会引导社会形成一种诚信规则,而高诚信度的社会有助于降低市场交易、社会交往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进而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推动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可持续发展。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构建守信激励制度都可使守信者获得更大收益,从而继续选择诚信行为,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为观念和行为习惯。

  2.顺应监管改革方向

  传统的政府管理主要采用纵向的“命令—服从“方式,而在现代社会,采用行政奖励等措施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给予激励,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方式。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有学者指出,现代行政法机制是制约机制、激励机制的整合体,如此才能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

  公权力主体严格依法设定守信激励措施,有助于实现政府管理、市场自律、社会自治等方面良性互动。守信激励作为公权力主体塑造诚信环境的重要工具,一旦转化为正式的治理规则,就能更好地发挥以信用配置资源、增进公共利益等正向激励功能。只有以法治方式对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进行规范,才能使政府的激励措施符合法治逻辑和法治要求,从而借助于良好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抑制失信之恶,引导人们更加诚信向善。

  与失信惩戒一样,守信激励也是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二次调整,也需要以一般法的规范为基础。我国当前的信用治理承担着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政府职能转型、监管体制改革、社会诚信建设等多种职能。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作为调节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治理工具,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体现,更是监管体制改革中激励监管的一种有益尝试。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制度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比,其作用更为正面、积极、可持续,能产生显著的良性行为驱动效果。

  (二)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法律特征

  行政奖励是一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管理制度。在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这种温和、高效、民主的柔性行政手段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硬性的管理手段形成了互补关系。行政奖励作为激励性监管的一种手段,为构建守信激励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具有行政奖励的法律特征,体现出公权力机关对特定行政主体的一种公开褒奖和激励。

  1.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其依法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体职权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实施守信激励的公权力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守信激励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主体也是特定的,即已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或其他诚信义务,并能由此享受行政便利服务或财政支持等激励措施的主体。

  2.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产生有利的结果,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所谓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创设、确认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救助。守信激励中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快捷审批、政府交易优待、财政支持优先等,具有给予信用主体某种法定的好处或利益的特征。作为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守信激励的实施不会对具体相对人产生权利减损或义务加重的后果。

  3.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不同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行政管理,守信激励是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手段,具有非强制性的特征。所谓激励,是指通过一定的刺激和强化,使相应的行为主体产生一定的内在动力,进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试图通过肯定和表彰那些诚实守信的主体,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从而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诚实守信的积极性,以便更好地融合德治与法治,实现官民合作治理,进一步提升全民诚信意识。

  (三)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必须法治化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以公权力为支撑的,必须遵循公权力运行的法治原则,尤其要贯彻职权法定、比例原则等法治要求。有学者质疑,行政奖励可能会产生滥用职权的问题。行政奖励标准模糊会使行政主体在实施奖励的权力范围内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相应的规则约束会使行政主体作出一些违反立法目的的奖励行为,从而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这将严重破坏行政奖励制度运行秩序,一方面会造成民众不再愿意为赢得激励而努力,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会导致政府信任危机,损害政府权威。因此,应将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纳入法治轨道。

  1.将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法治化,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公共利益

  目前的公共信用制度存在法治化程度不高、合法性不足等问题,加强对相关公权力的规制是实现公共信用法治化的重要路径。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都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相关措施一经采取,会涉及三方面利益:被奖励主体的可期待利益,相关主体的市场竞争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此种激励作为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享有一种可期待利益(实际利益或相应的行政便利),这会成为信用主体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标志,产生公众效应。

  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不仅会对守信主体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还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效应。以行政管理中的红名单制度为例,其实质是以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为相关主体的信用背书,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就可能在激励过程中出现裁量权滥用等问题,造成对社会成员的不公平对待,甚至误导公众判断,不利于营造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和社会交往环境。因此,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应当贯彻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要求,以体现法的基本价值和行政职能的要求为基本原则。公权力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从而达到维护所涉私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

  2.将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法治化,有利于规制政府权力公权力

  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具有行政奖励的性质,基于此,对其进行法治化规制既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内在要求,更是守信激励制度稳定、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社会便缺乏确定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手段。公开透明的规则能赋予制度公信力。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而言,如果被激励对象不是经由一套社会认可的规则被选择出来的,那么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都会对这种激励产生怀疑和不信任,这种激励的权威性便难以保证。

  对政府权力进行规制应当有明确的规则。正式规则能够增强非正规制约的有效性,降低信息、监督和实施等方面的成本。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只有被纳入有效的法律规制范围,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促进良善治理的作用,由此进一步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获得民众认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而言,有关规则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定。一方面,要求公权力主体实施的激励措施规范化、制度化,遵循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求公权力主体实施的激励措施内容合法、合理。此外,应当对政府权力的运用进行适当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多渠道的监督。

  四、社会信用法中守信激励规则的构建

  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社会信用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近年来,笔者牵头起草了国家层面及一些地方的信用立法专家建议稿,其中对守信激励规则进行了学理设计。笔者认为,我国将来出台的社会信用法应当对守信激励制度进行专门规定,以便该制度能够和失信惩戒制度一道,共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为信用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一)社会信用法调整守信激励的总体思路

  在现代立法观念中,公私融合、对事调整已成为一种立法潮流。立法形式上的对事调整是指,对法律事实和现实场景进行整合、同构,从而避免立法烦琐。社会信用法对守信激励的整体调整及规则建构,应当基于守信激励实践,进行类型化的规则设计。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信用领域的基本法,社会信用法应当秉持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的立法观念,设定守信激励的法律规则。总体思路是:第一,专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一章,对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进行统一规定。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治理中一体两面的措施,借鉴既有的对失信惩戒的规制经验对守信激励进行类型化规制,有助于优化社会信用法的结构和规则,使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协同发力。从地方信用立法的实践来看,普遍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于一章,从整体上调整奖与惩的内在逻辑关系,使这两类制度协调发挥作用。第二,在“守信激励“部分,根据守信激励的法律性质,分别针对公、私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进行类型化规制。应当按照这两类激励措施的法律逻辑及制度属性,设立相应的调整规则。其中,对私权利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重在鼓励和引导私法上相关权利的行使,对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重在规范权力的运行。

  (二)社会信用法关于私权利主体之间守信激励的规则

  民法典等私法体系中对私权利主体之间开展交往、交易等活动的规则已有规定,为构建私权利主体之间的信任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信用法作为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在私法调整的基础上,从专门法的调整逻辑出发,对信用主体进行指引。社会信用法关于私权利主体之间守信激励的条文,在总体上应是任意性、指引性规范。

  社会信用法应当鼓励市场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声誉开展守信激励,将此作为一项规则,作为规制私权利主体之间守信激励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实践给社会信用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例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26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我国在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过程中,应当专门规定类似的守信激励条款,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鼓励市场主体创设守信激励措施。社会信用法就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守信激励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将为其开展守信激励提供重要的法治指引,凸显和放大“信息—声誉“机制的作用,从而促进私权利主体的整体信用增长。

  (三)社会信用法关于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规则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法规制的重点,相关规则设计的基本思路可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守信激励标准法定化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具有较大影响,相关标准应当法定化,明确应当或者可以给予激励的法定要件,以防止出现滥用激励、不当激励的问题。在社会信用法中明确规定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标准,是防止公权力主体作出偏私性的授益行为、维护社会公益的重要机制。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范围,应当限于守信行为可对公共利益有所增进的范围内,而非任何履约守法行为。这种增益性的行为存在于广泛的领域,如:主动从事公共事务、公益事务;纳税承诺达标或纳税记录良好;海关进出口记录良好;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突出;企业产品质量优异、大力参与慈善捐助等。确定公权力主体实施守信激励的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信用管理机构、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公信力、有效性。

  2.守信激励主体、激励措施、激励程序法定化

  守信激励对信用主体而言是一种预期利益。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而言,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法定化,意味着对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形成法治约束,能够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就要求公权力主体依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守信主体实施恰当的激励。

  第一,激励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实施守信激励。如此要求,一方面可以推动多元主体灵活运用各种激励措施参与共建诚信社会,另一方面能对激励主体进行有力的社会监督。

  第二,激励措施法定。实践中,由公权力部门主导实施守信激励的具体形式和类型已经相对稳定,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实行的目录清单制,以制定目录清单的方式明确相关激励措施。例如,《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28条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的制定程序,第29条要求守信激励措施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借鉴地方立法经验,我国社会信用法可以专门规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度,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也使信用主体能对守信的效益有合理的预期。

  第三,激励程序法定。对程序的漠视会导致实体权利义务紊乱,失去正当程序保障的行政行为势必导致裁量权的滥用、行政资源的不合理倾斜等问题。程序具有工具和目的的双重属性,正当程序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的作出,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应当以完善的程序机制作保障,通过申请、推荐、评审、审核、反馈、复核、决定、告知、公示等认定或列入程序,以及相应的诚信记录检索、信用承诺、异议、退出、救济等程序,使守信主体的认定和激励措施的适用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公众监督。

  3.守信激励的救济机制法定化

  鉴于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措施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均有直接影响,社会信用法应当对其强化公众监督,同时构建相应的异议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机制。

  守信激励的合法有效运行有赖于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广泛的公众监督可以放大守信者的声誉效应,加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尤其应接受公众监督,监督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对激励主体的监督和对被激励对象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公众监督会对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制约效果。基于守信激励的授益性,相应的救济应从奖与罚两个维度展开。

  对于利益相关者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并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非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举报,经查实行政机关确有徇私舞弊的情况或者被激励对象并不符合予以激励的法定条件的,可对监督举报者进行相应的奖励。基于守信激励措施本身的褒奖意义,经查实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受激励者,应当通过法定的惩戒程序,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优待资格、向公众道歉等。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措施类型多样,不同措施的实施方式、面向主体、影响范围不同,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也不同,因而在异议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上也应有所区别。

  第一,异议申诉类救济。目前,异议申诉的适用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治的相关原则灵活掌握。基于此,异议申诉可以适用于任何守信激励措施,即利益相关者对守信激励主体的认定、激励措施的确定和实施有异议的,可以将异议及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权力主体。具体而言,异议申诉可以适用于三种情形:认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误并提请更正;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人提出申诉的,有关行政主体应当受理,并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行政复议类救济。对于公权力主体实施的给予行政便利、授予荣誉称号等守信激励措施,因其一般仅涉及一定时间段内对特定主体的奖励,对其他竞争主体和社会公众并不直接产生影响,故相关异议可在行政复议的框架内予以救济,不必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

  第三,行政诉讼类救济。对于能够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实质权益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诉的。因此,就公权力主体实施的守信激励措施而言,对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益影响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比如,同等条件下的资格优待、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红名单的列入以及特定市场准入类的激励措施,因涉及直接、具体的经济利益且有显而易见的社会影响力,故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入司法监督的范围。

  激励与惩戒是两个重要的社会治理工具,法律应从褒奖和威慑两个方面对社会个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制。守信激励制度将极大地激发信用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诚信意识提升和公共利益增长。守信激励具有较强的社会认同感,应当同失信惩戒一样在法治建设中受到重视。依靠法治的保障,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双管齐下,才能最终建成“不肖者犹知忌惮,而贤者有所依归“的诚信社会。

  (作者:王伟,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慧鑫,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生。)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新文件出台 事关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5月16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明确了全省各地、各部门的数据归集职责并拓展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具有四个方面的创新点。

  主体覆盖“全”。截至2022年4月,江西省市场主体中企业占28%,个体工商户占70%,农民专业合作社占2%,凸显江西实现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十分必要。为此,《实施意见》从江西实际出发,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全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框架为基础,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类型,涵盖了市场主体“全类型”,满足了监管人员实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的强烈愿望。

  落实要求“细”。《实施意见》针对市场监管总局文件提出的有关原则性要求、指导性意见,分别对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努力让政策本身“更好用”,让监管人员“更会用”。比如,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意见》相应明确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以全面自治为主等内容。又如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进一步明确要求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等等。

  贴合实际“紧”。《实施意见》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江西省事中事后监管领域最新改革成果,并紧跟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推进大会要求,针对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和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分别作出部署,提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信息互联互通,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为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留出充足的发展空间,使《实施意见》更接地气、更符合江西实际需要。

  监管举措“实”。形成“通用+专业”的融合管理模式是《实施意见》的鲜明目标。为实现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意见》提出有序推动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接,推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直接使用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深化了“通用+专业”融合,将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让信用成为兵团的一张名片——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探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信用顶层设计文件,把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等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推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力推动信用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法治化。

  近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和实施路径,并强调信用要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发挥信用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兵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各地信用建设工作经验,探索高质量推进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平台为载体,以信用门户网站为抓手,通过强化信息归集应用管理、聚焦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营造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让信用成为兵团的一张名片。

  兵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兵团社会信用体系重要载体和基础支撑。按照“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安全可靠”的原则和“1+2+3+N”的建设内容,兵团信用平台建成了一套基础支撑平台,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两个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资源管理、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分析)交换等三类核心系统群,对接多个外部系统平台,实现兵团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开展多项信用业务线上应用。兵团信用平台建成后,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互联互通,基本完成兵团法人、自然人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应用,支撑信用信息公示共享、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等各项信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为高质量推进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好平台基础。

  “信用中国(兵团)”网站是兵团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兵团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和宣传阵地。按照国家信用网站一体化建设的部署要求,“信用中国(兵团)”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设了信用动态、信用服务、信用公示、联合奖惩、行业信用、信用研究、办事指南、政策法规、专项治理等栏目,同时设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红黑名单、信用修复等专栏,具备政策法规发布、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公示等功能。“信用中国(兵团)”网站上线运行,为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宣传信用、发布政策以及有关单位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提供了新的载体和平台,对兵团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的长效宣传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是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推进的重要手段。信用信息归集初期主要关注数据的规模数量,建立完善兵团各部门、各师市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随着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常态化开展,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将由“量”转移到“质”。“质”不仅指信用信息的正确合规,还指除了大量的失信信息外,应归集荣誉奖励、按时缴纳税收或社保、公积金等正面信用信息,以支撑各类信用应用。兵团信用信息深度应用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围绕“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务事项应用清单与信用信息核查关联的精准度和匹配度,将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结合,加快推进联合奖惩工作落地,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二是围绕信用赋能实体经济,以“信易贷”工作为抓手,优化完善“信易贷”平台,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通过信用方式,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探索市场信用数据与公共信用数据融合共享,同时,总结拓展“信易贷”工作经验,会同行业部门,选取大型商圈等打造信用经济试点,探索行业领域“信易+”工程。信用规范管理方面,兵团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和配套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完善,在《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兵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兵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信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目前已形成了兵团信用体系的“1办法、2目录、3指南”等配套信用制度,规范了兵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应用等有关工作,指导兵团信用平台的操作使用。

  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六稳”“六保”有关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兵团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应用领域。兵团“信易贷”平台围绕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按照国家要求,整合多方优势资源,从信用信息共享、产品加工、融资撮合、服务支持等方面,为金融机构、师市团场、市场主体等提供服务。兵团“信易贷”工作持续推进,有利于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促进兵团信用建设水平和金融服务效率双提升。

  诚信宣传教育培训是普及诚信文化最直接的方式。持续开展诚信宣传,对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倡导企业珍爱信用记录,具有重要作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要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或媒介,推送兵团信用建设有关情况报道,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等,扩大信用建设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对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不同主题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加深他们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了解,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信用治理新格局,共同推进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宋秀民 王凯,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夯实企业信用基础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要求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企业是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主体,只有破解企业信用难点、堵点、痛点,从根本上夯实企业信用基础,才能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破解企业信用风险。一是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内部制度设计,有序保障诚信经营。根据法律政策、诚信文化、企业特色等,制定适合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到公司章程之中,使企业信用管理逐步走向系统化和专业化。在公司章程中,科学规定诚信建设、品牌信用建设、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以及“信用+”业务,树立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企业形象。二是协同企业内各部门整合信用建设,有力推进诚信经营。构建协同发展的信用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三是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有效倒逼诚信经营。法务部门合理规定信用档案内容,建立主动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重点记录经营行为的类型、频次、时间、产品价值、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职工的工作履职情况、品行道德等。

  ——维护企业信用生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充分调动各类主体自身积极性、创造性与能动性,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才能涵养好企业信用生态之源头活水,使“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能得以建立。一是努力营造良好国内信用环境,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确保数据安全,筑牢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严格规定企业的信用信息跨境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重点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二是全力打造社会诚信样板,彰显信用文化软实力。政府可公示信用法规、举办企业分享会、邀请专家解读、加大报道力度与设置宣传牌,企业可制作企业形象片与产品专业片、加强员工的情感诚信、法制诚信和伦理诚信建设、发挥诚信企业家的示范作用、引进诚信专业人才与建立诚信经营激励机制,行业协会可建立行业内信用承诺与社会公开制度、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推进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评级工作。三是加强信用企业基层党建,努力实现以党建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科学的企业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惩防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风建设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增强诚信意识,把好财经纪律关,规范经营活动,争当诚信模范。

  ——系统治理企业失信。心有所信,方能远行。政府需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发挥自身对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与示范引领作用,从而系统治理企业失信难题。一是增强市场行政管理力度,以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征信市场。市场监管部门需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完善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企业诚信承诺制度以及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重点履行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公示公开职责;重点规范关键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挖掘信用报告的多重价值,培育社会化、市场化的专业征信公司;增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工作合力,依法规范企业主体违法行为。二是健全企业失信惩戒制度,以惩处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抓住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把握时间节点,健全有效、约束力强的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结合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和情节性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深入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失信惩戒措施,督促失信企业限期整改。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信用难以恢复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三是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以制度保障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将年度报告信用修复次数、违反守信承诺次数、修复惩戒次数等指标,纳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设置严密的修复程序,保障审核的客观性、准确性与规范性。完善层次鲜明的信用修复路径。建立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绿色通道等完善信用修复流程,降低信用恢复成本。

  (作者:陈炜 张雪靖,作者分别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廉政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要素大市场

     日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市场。科学认识、统筹谋划、有序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势在必行。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时代新要求

  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总体滞后于现实需求,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进程,构建安全高效、统一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是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本质要求。

  第一,数据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关键要素。数据要素不仅可以在供给侧降低市场调研、交通运输等生产成本,避免原有经济活动中难以避免的资源消耗,也可以在需求侧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同时,数据要素可以依托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数字赋能下信息的实时传输与处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由此,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新的价值。

  第二,数据要素市场是横跨各领域的综合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并非孤立、割裂的单一要素市场,而是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全领域、全流程,同时对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具有驱动和引领作用,对充分发挥其他生产要素的效率,存在倍增作用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可见,数据要素对统一大市场的乘数效应明显,数据要素的合理高效使用是整合原有要素体系、提高原有要素价值转化效率的关键所在。

  第三,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正当其时。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近四成,贡献率近七成,预计“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速将达11.3%,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模式:北京提出建设数据专区,积极培育数据服务企业;浙江聚焦数字应用牵引,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广东推进建设公共数据的“一级市场”,鼓励发展数据交易“二级市场”。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亟待推进。

  促进数据高质量供给和高效交易是关键抓手

  构建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必须依托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和平台载体,有赖于多主体共同协作发力,从而实现数据的高质量供给和要素流通交易的顺畅高效,进而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

  第一,强化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数据的采集、整合、储存、处理、交易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标准。同时,要以基础性政府公共数据为突破口,率先实现数据“应归尽归”的“无条件”归集,杜绝数据缺失、标准不一、归集不及时等影响数据使用质量的各类问题。

  第二,加快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设。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现有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国家+区域”的分级数据交易体系,打造一体化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加快制定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体系,形成一致的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等市场规则和秩序,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数据要素交易行为。同时,积极鼓励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核心产业发展,实现数据交易平台与大数据园区、产业集群对接,培育和集聚新兴数据市场主体。

  第三,积极促进数据要素高效交易流通。推进数据确权试点,制定数据权利归属规则。制定基础数据定价方法和数据价格参考体系,探索多场景、多因素数据报价机制。按照国家“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推进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建设。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打破技术壁垒,实现数据要素的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更为灵活高效的数据交易模式。

  数据安全是必须坚守的防护墙

  相较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安全隐患更为突出,隐私侵害、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问题日渐凸显。构建系统协同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对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维护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安全治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制度要求,从统一大市场的整体格局出发,建立健全标准统一、系统协同的数据安全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实行全周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二,推进数据要素分级分类保护机制。科学分级分类数据要素,对不同安全层级的数据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策略。探索地区可以先行考虑根据不同行业领域数字资源属性特点,制定分行业的分级分类标准,分业施策,构建更加精准的针对性保护机制,实现数据要素安全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共赢。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定,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数据篡改、破坏和泄露等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第三,提升数据要素安全保护技术能力。重点是要提高网络数据空间安全一体化防护能力,着力支持数据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加强网络数据安全核心技术攻关。建议依托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体开展差分隐私、同态加密、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前沿数据安全技术研究,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实现高效的数据交易流通扎紧技术篱笆。

  第四,落实跨境数据安全审查机制建设。数字化时代,数据跨境流动已是普遍趋势,但其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不容小觑。为此,要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要求,尽快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度,重点是建立包括数据保护能力认证、跨境数据流通备份在内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并对数据跨境流动实施最严格的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数据流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审查。(作者:左立国 倪建伟,单位:浙江省重点智库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发挥大型银行主力军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畅通血脉——打好金融精准扶持组合拳

当前,金融助企纾困力度持续加大。4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5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为中小微企业出台一系列纾困举措。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大政策扶持特别是金融扶持。相关部门推出了哪些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在助力企业纾困过程中,有哪些创新办法?

  银行支持力度不减

  国有大型银行在纾困中小微企业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5月5日的国常会要求,今年国有大型银行新增普惠小微贷款1.6万亿元,引导银行加强主动服务。5月9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更为具体,提出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等十项措施。

  短期纾困措施密集落地,大大增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刘晨分析认为,纾困措施的重点之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供给。要求政府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例如,商业银行新增普惠小微贷款、合理调整还款安排、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宽服务范围等。

  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大型银行继续保持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截至一季度末,六家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7.3万亿元,较年初增加8504亿元,增幅13.1%。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4.1%,较2021年平均利率下降0.1个百分点。另外,积极引导大型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首贷户比重,一季度,累计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9.1万户,较去年同期多增2万户。

  据介绍,大型银行还积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助力稳就业。具体举措包括: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生产自救、纾困发展,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等。

  除了大型银行发挥纾困企业主力军作用之外,各家银行也纷纷推出相关举措,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

  餐饮业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近期疫情出现反复,餐饮行业遭遇“倒春寒”。云南某餐饮公司是全国知名的餐饮连锁经营企业,近日该企业获得了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续作的700万元“e餐贷”信用贷款。据光大银行昆明分行负责人介绍,“e餐贷”产品是为帮助餐饮企业在抗疫时期克服现金流不足、经营压力大等困难专门设计的。

  2020年,光大银行昆明分行通过该产品向该餐饮企业投放信用贷款500万元,及时缓解了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现金流压力。2021年企业授信到期后,又对企业新增了200万元的授信额度。近期疫情出现反复,该企业在上海地区的门店再次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银行了解情况后,提前开展了授信续作工作,顺利为企业续作了700万元的信用贷款。

  打出纾困“组合拳”

  除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和创新产品之外,银行还纷纷掏出“真金白银”,切实让利企业,与企业共渡难关。如广发银行上海分行近日发布15条支持复工复产举措,全力支持沪上企业复工复产。“5月5日的国常会明确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该分行负责人介绍,截至5月5日,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今年以来已为保物资供应、医疗抗疫行业客户发放贷款超7亿元;为63户普惠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1.4亿元,为85名经营贷客户办理延期还款2.4亿元,减免客户支付结算手续费86万元。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出台惠民保企八个方面的内容,具体举措就包括了积极减费让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监管机构鼓励银行业保险业以量补价、以丰补歉,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建立健全转贷款合作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重点支持制造业、外向型经济和“三农”领域复工复产。对小微企业和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人群在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融资担保等方面手续费实施减免。探索采取息费优惠减免、保险优惠赠送等方式,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困难人群的帮扶力度,使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让利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5月5日召开的国常会还提出,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覆盖面。

  融资担保“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近日陆续批复了对各省的授信额度,全国平均增幅达4%。记者从山东担保集团官网获悉,今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山东授信额度增幅达到26%,超出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山东担保集团预计,今年可帮助18.4万户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可稳定68.4万个就业岗位。

  目前,各地也纷纷加码政府性融资担保。记者了解到,随着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行,陕西省今年以来陆续开展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转贷中的难点和堵点。目前,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短期流动性支持业务已落地10笔,转贷金额3830万元。

  另据江西省财政厅官网披露,截至一季度末,江西省融资担保余额达2666.3亿元,创历史新高。今年江西将持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注册资本规模增至50亿元,提升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并助推市场主体走向资本市场。

  加大重点领域帮扶力度

  在疫情反复之下,尤其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银保监会不久前发布的《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要求做出进一步细化。《通知》要求,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通知》提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对接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完善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服务小微科创企业的新模式。

  刘晨认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企业发展韧性。

  “‘专精特新’将成为中小企业未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刘晨分析认为,一方面,“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据统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平均研发强度超过7%,平均拥有发明专利11项;2021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收入、利润、增速高于全部的监测企业,利润率约为全部监测企业的2倍多。

  “另一方面,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培养保障了我国供应链安全稳定。当前国家共认定三批4700多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以电子信息、装备工业、仪器仪表、医药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占比47.1%,第三批‘小巨人’企业中约六成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关键领域发挥着补短板、填空白的关键性作用,是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重要支撑。”刘晨表示,银保监会将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列入了2022年监管重要工作之一。当前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纾困,尤其要关注这一领域企业的困难。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立破并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造,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在此基础上,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我们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我们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推动中国市场由大到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在于通过深化改革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又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基础、补短板、通梗阻,进一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场攻坚战,要坚持立破并举,既系统施策又聚焦堵点。一方面,从制度建设着眼,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快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等方面出台有效的政策举措。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仍然存在的制度规则不够统一、要素资源流动不畅、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各种不合理不适宜的规定和做法,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场系统战,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着眼大局全局、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特别是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坚决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在加强顶层设计、全国统筹推进的同时,也要鼓励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发挥比较优势,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行政等措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更安心更舒心,更加心无旁骛地谋经营谋发展。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也是一场持久战,要坚持稳中求进,锚定方向、久久为功。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应当是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要按照《意见》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逐项任务落实落细,逐个阶段压茬推进。方向坚定不移、路径循序渐进,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稳步向前,改革目标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我们相信,蹄疾步稳深化改革,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必将让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得到更好发挥、巩固增强,必将使中国经济绽放更充沛的活力、收获更强劲的韧性。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努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任务,也是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2021年1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优先开展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根本遵循。

  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竞争和深化分工等方面的显著优势,通过不断培育壮大国内市场规模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从而对全球生产要素和资源产生更为强大的吸引力,推动国内国际循环相互促进。

  打通制约国民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变革,涉及我国经济社会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各个部分,它们之间彼此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构成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大系统。然而,当前我国打通国民经济循环梗阻面临诸多挑战,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都存在不少“断点”“堵点”。例如,我国仍存在中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导致产品质量不能完全适应消费升级的需要、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分配矛盾制约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顺利推进、流通体系现代化程度不高严重阻碍建设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等问题。通过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通制约市场主体壮大、市场效率提升、居民收入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等方面的关键堵点,从而扭转供需结构错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降低商品流通成本,不断扩大内需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使得国民经济循环中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

  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必须克服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然而,我国区域之间部分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产业结构趋同化现象相对突出,对畅通国内大循环产生了严重“梗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打破区域割据,消除市场壁垒,既不能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也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而是形成全国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规模宏大的市场,达到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的目的。通过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等举措,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解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不正当干预、隐性壁垒门槛等突出问题,为商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保驾护航”。

  推动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持续深化。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充分挖掘强大国内市场的潜力,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要素资源,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我国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更好地争取开放发展中的战略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将秉持开放、合作、团结、共赢的信念,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将更有效率地实现内外市场联通、要素资源共享,让中国市场成为世界的市场、共享的市场、大家的市场,为国际社会注入更多正能量。”随着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我国坚定不移地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与世界各国互利共赢中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并通过发挥我国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可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是要忽略国际市场,而是要将国内市场作为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基本盘,通过内外市场规则和标准相互融通,有利于以国内统一大市场为“内核”,吸引国际中高端要素资源向我国汇聚,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从而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基础支撑。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涉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是我们党对科学把握市场与政府关系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进行的深刻总结,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断推动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顺应国内改革发展新变化和国际环境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关系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否顺利实现。营商环境的公平透明,既要在市场主体保护、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出台有效的政策法规,也要在开放型经济中加强与国际通用规则标准等方面的有效对接。从国内看,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完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和提升监管治理水平等基础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激发各级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支持企业家以恒心办恒业,扎根中国市场,深耕中国市场。从国际看,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推动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等方面,推动相关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平等地对待国内外所有企业,从而稳定外商投资预期,不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反垄断监管。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垄断、竞争失序、无序扩张等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抑制创新活力和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有效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防止出现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健全完善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通过制定或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做出全面部署,夯实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依法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头部平台企业垄断行为,依法严格审查平台企业并购案件,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要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更好结合起来,两者既要有边界,即各有分工、侧重点不同;又要有结合,不能割裂开来,让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发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全国范围内要素和商品自由流通的实现,最大化地提高各经济主体的效率水平,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和不断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最大可能的发展空间,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更好结合起来。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效率,让“看不见的手”充分施展。通过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推进价格改革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知识、数据等重要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加快建设高标准的统一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提升宏观调控效力,让“看得见的手”有为善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要着力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理清责任链条,提高履责效能,严肃问责追责。”通过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促进我国市场由大到强加速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未来一个时期,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特征会更加明显,经济增长的内需潜力会不断释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更多依靠国内市场实现经济发展,通过挖掘经济发展的潜力,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实现国民经济供给与需求在更高层次与水平上实现动态均衡,成为驱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

  锻造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韧性。锻造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韧性,既要通过创造新的经济发展路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又要通过经济系统自身调整形成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从而提升经济不断迈向更高发展水平的能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构建基础牢、韧性强、领域宽、覆盖面广的大国市场,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通过释放巨大而持久的市场动能,逐步形成供求相互促进、创新驱动强劲、软硬件环境完善、产业链供应链运转顺畅的大国市场体系,更好地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强韧的市场基础,而且还能够通过改革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吸引各种资源要素加速汇聚,充分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锻造经济发展的强大韧性,以自身发展的最大确定性来抵御外部的不确定性,有效提升应对外部干扰和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

  加快培育强大的内需市场。培育强大的内需市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应对激烈国际市场竞争的底气。近年来,我国经济对投资的依赖度明显下降,从投资驱动为主转向消费驱动为主的特征更加明显,扩内需促消费政策持续发力,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稳步提升,成为国民经济稳定恢复的主要驱动力。超大规模的消费市场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的发展韧性所在,尤其是网络零售、在线诊疗、在线教育、在线文娱、平台经济、智慧经济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增长,孕育着巨大的潜力和活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培育强大的内需市场,不仅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内需市场在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而且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把握和顺应新型消费创新发展的市场规律,从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到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技是撬动市场的强大支点,推动市场由“大”向“强”转变,科技必须要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仅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秉承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优良传统,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胜法宝”。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培育高精尖科技中所起到的“孵化器”作用,加强对原始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科研攻关,掌握一批破解“卡脖子”难题的“杀手锏”技术,突破目前受制于人的核心技术瓶颈,并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不断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加强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利用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为“卡脖子”技术全力攻关提供大规模应用场景与持续迭代机会,有利于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奠定坚实基础。(作者:张福军,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室主任 )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构建信任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黑龙江为信用立法。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黑龙江省第一部社会信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共8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等。

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损失予以补偿。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确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机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渠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细化了社会信用信息开放机制。条例规定除依法不予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外,应当通过公示、查询、约定开放等方式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励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和信用主体自主或者按照约定开放非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开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开放或者经本人同意开放的除外,但应当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通过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产生的约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四)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或者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六)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和破坏国防设施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七)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条例》还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督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思考|为何要建立《信用行政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赋予了法律地位,规定了具体内容。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深入推进,社会各界信用意识与理念逐渐加强,对政府讲信用的要求与期盼越来越强烈。我们需要一部约束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信用的法律。“信用行政监督法”主要约束行政权力信守良好的社会公序良俗约定,遵守行政誓言,担当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防止行政任性。这是新时代的要求,是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公平需要、体制改革需要和民生需要。

(一)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政务诚信(GI,GovernmentIntegrity)是政府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资本。政务诚信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政务诚信具有示范效应和效率功能,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具公信力,政令易通,从而提升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

诚信度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基础资本,表现为政府的基本诚信素质,涉及道德文化理念、精神素养、意愿、能力与行为,体现的是政府的基本信用价值取向。

合规度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社会资本,表现为政府在行政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民间惯例以及内部管理规定的意愿、能力,涉及政府的一般行政活动,体现的是政府在行政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与信用责任。

践约度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经济资本,表现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践约意愿与能力,体现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与信用责任。

当代很多国家把政务诚信规范化、法律化。美国的政府道德署于1992年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联邦政府所有官员和雇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准则第二、三章规定政府雇员不得索取或接收来自于被禁止的或因职位而送的礼品;第四章规定政府雇员在履行公务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产生有失公正履职的境况;第七章规定了联邦雇员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职权、非公开信息、政府财产以及公务时间等。韩国于1981年建立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即《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经过4次修改,该法于1923年6月基本定型,发挥了显著的效果,官员财产申报成为了例行公事。日本政府于1992年4月颁布实施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具体规范了公务员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它是日本行政改革的一大举措,也是日本政府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政务诚信是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政务诚信、重视政务诚信表明政府对政务诚信建设的态度及决心。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秩序,对其他社会主体起示范作用。只有讲诚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产生凝聚力、向心力。政务没有公信力,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基础和支撑,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便举步维艰。

政务诚信是确立现代社会诚信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等组成的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务诚信起着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加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部分。目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和重要基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相协调,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一致的诚信体系,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始建设。

政务失信比其他领域的诚信缺失对社会发展有更严重的影响:一方面,容易伤害民心、降低政府公信力,导致群众与政府对立,甚至会危及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容易在导向上出问题,可能会使整个社会道德文化滑坡与扭曲,从而不得不加大社会管理成本,致使整个社会陷入不良循环。毫无疑问,政务诚信在社会民众中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政府重承诺守信用,会带动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这种诚信风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精神。

制定“信用行政监督法”,确定政务诚信的内容,明确公示制、负责制、承诺制、程序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把信用行政管理与基本诚信精神以法律条目的形式具体确定,把诚信原则贯穿于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的全过程。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政务诚信建设的经验。有些国家把行政机关人员的道德,如忠于国家、忠于职守等内容规范化、法律化,有很好的效果。如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这些国家重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在消除腐败、降低市场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各级政府的运行质量,赢得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此,我们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吸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务诚信建设之路。

政务诚信是政府的无形资产,是重要的社会信用资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的政务诚信建设需要监督约束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有两个关键问题:法律后盾与独立的监督机构。

关于法律后盾。由于政府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权力作用,政务诚信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困难重重。监督机构首先要有法律的支持,要寻求法律的保障。现行法律法规恐怕不能直接解决问题,而要在陆续出台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和具体落实。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至少应该包括:以明确的条文规定政务诚信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工作范围;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支持和配合政务诚信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预和阻挠;对政府的失信与守信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对调查政府信用状况的范围、方式与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政府信用公告的范围、内容与格式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独立的监督机构。建议设立非行政组织机构的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类似民间陪审团性质,从社会各界选聘一些专家学者,对政务诚信活动及相关诉讼与上访等进行观察、评议与协调。

(二)公平需要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一言堂、一意孤行、任性、朝令夕改,不遵守党的基本原则,不按组织制度和程序办事;怕担责,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行政限制,不管社会与市场是否需要;照搬美国经验,不管由来与发展,不结合中国实际。这些不良现象,从信用管理的角度来看,是管理者不正确地利用职权制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公平,违背了信用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其实质是这些行政管理者们,创新和担当的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与社会期盼,结果是被管理者及其市场失去发展机会,不仅损害了政府管理机关的公信力,还会阻碍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创新发展与进步。

形成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不足。现在很多领导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态度与工作力度远落后于社会与市场的进步。目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三种不正确地认识和态度: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到位,态度上不积极、犹疑、观望;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重视,但当成了新的手段与新的权利,甚至当成一个政治运动或形象工程;甚至还有一些官员,希望能够借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政管理机制控制、限制信用资源配置,人为地垄断信用信息与数据,行政分割信用服务市场。

这些不公平的现象和不正确地认知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危害不可估量,迫切要立法强力制止。

(三)体制改革需要

首先,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政监督管理机制的需要。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重大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都要以信用为基础,要求出台一些信用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建立征信和评价、预警等监管机制。但是现在的法律并不能给这些内容提供法律支撑,有的内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矛盾和冲突。其次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治理需要。目前,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重要的关键性文件;多部委已联合签署了几十个备忘录,涉及公司上市、坐飞机、办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在社会上影响广泛,效果很好。但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在如此广泛的领域里,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支撑,致使备忘录的效力、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公平合理性受到一定的质疑。

再次,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公共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公开的需要。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就是行政管理中的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这是时代的要求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现在问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些信用信息是不是国有资产、能不能公开、怎么使用等。其结果是:一方面,各个部委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公开的程度不同,平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但总体上看,都比较缓慢,很难推进;另一方面,信息整合也只限于各部委内部,在一个部委内部、省内、市内能够真正实现整合、共享的不多,向社会公开、为市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就更少了,向社会公开、互联互通、落地应用的进展非常缓慢。

最后,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需要法律的强制效力。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诚信社会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了部署。要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特别是对公务员队伍进行诚信管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撑。

综上所述,要建立和推行相关的“信用行政监督法”,以法律效力支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共享、应用等具体工作。“信用行政监督法”应适用于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公共资源的机构等。

(四)民生需要

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为民服务,是整个社会的呼声与共识。信用信息不只是为监管服务,更应该是为全社会服务,所以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应该作为信用行政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为民生需要方面,现在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有些法律和政策的视角是为监管服务,不是为公众服务的。目前,有些法律和很多文件的立场是约束社会与市场,例如,有的就是为了保护传统的金融系统、避免冲击银行,避免给行政监督管理造成麻烦和不便,而忽视了公众的诉求。其结果是法律和政策的服务对象是政府,是监管者,满足了行政管理的简单化和便捷化的需要,而忽略了公众需要。

第二,有些法律和政策的内容是为吏治服务的,不是直接为老百姓服务的。现在,很多法律和政策的具体规定都是针对行政治理的,特别是反贪污、反腐败,查处行政受贿和灰色收入。

信用行政管理改革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以为民生服务为目标,应该更加关注百姓的痛点。比如,商家过度虚假宣传、倒买倒卖消费者信息、诈骗跑路等不讲信用、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现象,需要政府加强查处和联合惩戒,在政府的前期监管中,加强诚信度宣传与教育,在中期监管中加强信用合规审核等。要做好这些,需要相关“信用行政监督法”的支持,赋予并约束政府相应的信用管理的权力。

政务诚信要求政府在政务活动中恪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信守承诺,不欺骗百姓,对出台的政策和条例等严格执行。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政府期望的不断提升,社会对政务诚信问题越来越关注,进而对政务诚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者:吴晶妹,本文节选自《信用立法思考:未来我国三大信用法》,原文发表于《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如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权威解读来

1、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针对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彰显了我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决心。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看,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效率。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是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基础,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强支撑。只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才能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才能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会有力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的统一大市场是面向全球、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也必将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发展环境和更大发展舞台。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部署,对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必然要求攻坚克难推动深层次改革。

2、立破并举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意见》特别强调立破并举、完善制度,把“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作为首要任务,下一步如何推进相关工作呢?继续来看权威解读。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和保障。《意见》从制度建设着眼,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

一是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关键是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各类产权。

二是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是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三是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重点是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四是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要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坚持立破并举,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一是坚持多维发力。聚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信用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二是坚持立破并举。“立”就是积极适应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创新和丰富新的制度供给;“破”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破除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是坚持法治思维。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四是坚持顺“市”而为。积极适应市场发展变化趋势,重点围绕新业态新模式加强基础制度的创新供给,不断补足新兴领域市场监管制度规则,为塑造竞争有序的线上线下市场生态、为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提供规范性制度保障。

3、深化发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来,我国在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方面的一些实质性改革举措已经落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已有改革举措基础上,对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既一脉相承,又有进一步的深化发展。

首先是明确了构建统一要素市场的重要改革方向。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但要素市场化改革仍相对滞后,要素市场分割问题和流动障碍还比较突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最关键的是要破除要素市场分割和多轨运行,此次《意见》强调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这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方向,一定意义上也是最为根本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部署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大举措。比如,在土地和劳动力要素方面,提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等;在技术和数据要素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等。

三是将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纳入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体系。《意见》将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纳入要素和资源市场,提出了“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等改革举措,必将对落实“双碳”战略部署,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向绿色发展转型起到重要作用。

4、实招硬招真招破解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也是关键所在。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不同方面提出务实管用的举措,力求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

首先是提出“四个清理”的硬任务。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

其次是明确“若干不得”的硬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

三是推出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的硬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点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公平竞争、市场公正监管、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等方面,提出立即清理废除的和限期整改退出的不当市场干预问题清单,推动加快清理废除清单列明事项。

四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的硬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将坚决查处,严肃整改。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支撑

       编者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和精神旗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十个明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系统概括。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光明日报今起刊发系列文章,深入阐释“十个明确”的精神实质与丰富内涵。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充满活力,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市场价值充分释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顶层设计。

  市场是现代化经济体系最基本的承载。市场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一个由各类主体、诸多商品和要素,以及观念、制度、法律、标准、机制等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在法治轨道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促进竞争、深化分工,降低交易成本,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畅通有序,更好支撑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推动经济实现更有效率、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重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体系建设一直被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党的十九大明确将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重点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均明确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指明了目标和方向。2021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个高标准、系统化的有机结构。这不仅需要改革价格机制、完善标准治理体系,实现要素市场化和市场监管现代化,法治同样是基础性的关键环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法治与市场相辅相成。没有高水平的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市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基础制度的规则统一,现代流通网络、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优化等市场设施的高标准联通,城乡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等要素和资源市场的全国统一,市场监管法规、市场监管执法、市场监管能力等全国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特别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规定和做法,都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面守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经济相关立法工作加速推进。2016年和2021年,国家层面先后发布相关文件,就依法强化产权保护,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专门出台重要举措。特别是,民法典获通过,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数字经济立法框架初步形成,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得到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也在紧锣密鼓修订中……一系列部署着眼长远,蹄急步稳。随着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维护产权和创新作用日益显著,法治在我国统一市场构建中将发挥着愈加基础性的关键作用。

  不过也要看到,当前实践中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比较突出,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仍需完善,商品和服务市场质量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超大规模市场对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等问题依旧存在。在此背景下,《意见》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壁垒等一系列不正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的法治方案,并必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更加澎湃的动力。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

        原标题:2021年度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十大案例之二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荐词:信用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率先建成全省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全流程嵌入各级各部门173个审批业务系统,在项目审批、资质审核等100多个领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闭环应用。我省营商环境在全国位次稳步提升,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激发,信用监管实施成效受到新华社、河南日报、河南卫视等媒体多次专题报道。在2021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观摩会上,河南省信用平台网站蝉联全国三甲,荣获“全国示范平台网站”称号。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全省上下锚定目标、锐意改革、强力推进,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以深化“放管服”为目标,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信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不断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为锚定“两个确保”、全面实施“十大战略”、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

  一、改革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部署推进。2019年,“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多次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提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

  (一)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传统监管难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极为迫切。信用监管就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迫切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公正监管必须落实到位,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三)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求。营造人人讲诚信、守承诺的社会氛围,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通过信用监管事后惩戒措施,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大幅提升其失信违法成本,让失信者深感“利剑高悬”。

  二、改革作法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全省一体化信用平台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打造“1+3+X”智慧信用服务体系。即以省信用平台为智慧中枢,构建智慧共享、智慧监管、智慧应用三大服务体系,实现与50多个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互通共享,支撑金融、交通、跨境贸易等“X”个重点领域落地更多信用服务应用。截至2021年底,省信用平台归集数据累计突破125亿条,居全国第一。在2021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观摩会上,省信用平台网站蝉联全国三甲,荣获“全国示范平台网站”称号,并得到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一)推行信用承诺制,助力“放得开”。以“简政放权”“减证便民”为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深入开展审批告知、证明事项告知、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率先建成全省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全流程嵌入省市县三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省内大件运输许可审批等部门审批系统,实现“核查信用—作出承诺—践诺跟踪—违诺追究”的信用承诺闭环应用。累计归集审批告知型、容缺受理型等7类2020万条信用承诺信息,并关联到主体名下,在“信用中国(河南)”网站上查询公示,接受社会广泛监督。通过推行信用承诺制,既有效提高了审批效率,又大幅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助力“管得好”。不断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功能,持续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截至目前,完成237万多家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通过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支撑监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施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实施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增加监管频次,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提升监管效率。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现“惩得严”。联合惩戒是信用建设的“牛鼻子”和核心机制。通过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提供在线查询、系统融合嵌入、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实施方式,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信息化、规范化、系统化保障,推动失信联合惩戒落到实处。截至目前,信用联合奖惩服务已全流程嵌入53个部门(行业)单位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173个业务系统,实现信用自动核查、措施清单自动推送、奖惩结果自动反馈等闭环应用,累计信用核查4328万次,涉及惩戒对象18万多个,惩戒案例反馈20万多条,建立了“逢办必查、逢批必查”的联合奖惩机制。

  (四)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实现“服得优”。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既要惩戒失信,还要褒扬诚信。一是不断拓展惠民场景,创新开发“信易游”“信易行”“信易阅”“信易医”等9类22个信用场景,累计提供便利优惠服务100余项,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群众幸福感。二是持续创新便企举措,为信用等次高的企业提供容缺受理、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目前,全省6800多个守信激励对象在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1.4万件事项办理过程中享受“信用有价”带来的改革红利,切实增强办事企业群众的获得感。三是接力开展“万人助万企信用助发展”活动,通过主动告知信用修复、精准推送信用政策、主动提供公共信用产品三大惠企举措,累计帮助近2万家企业纠正失信行为,100余家企业完成修复后顺利参加招投标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失信主体守信意愿,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力。

  三、改革成效

  自实施信用监管治理体系改革以来,我省深入开展配套制度政策研究、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创建、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信用联合惩戒等系列工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成效显著。

  (一)监管效能显著提升。全面建立“无事不扰”监管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检查对象的抽取环节,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做到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对风险较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实行严管措施;对存在风险的领域,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要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实现智慧监管。

  (二)企业经营成本大幅降低。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制,最大限度精简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投资项目平均审批时间由8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由145项缩减至27项;全面开展信易批、信易租等惠企举措,让诚实守信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推动企业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风气;深入实施“861”金融暖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万人助万企信用助发展等惠企活动,累计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超过5000亿元。

  (三)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着力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信用监管治理体系落地实施,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结果连续三年呈稳步上升态势,2020年得分为83.24分,较2018、2019年分别提升了13.98分、4.39分。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稳步优化,开办企业整体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从2018年的4个环节、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环节、1个工作日。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企业满意度相比2019年提升4%,近95%的城市满意度实现提升。

  (四)诚信氛围持续提升。开展基于大数据的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定期出具政务诚信综合评价监测报告。建立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制度,累计查询341批次、14483人,对4人实施限制录用、调任措施。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涉及5000多个市场主体,治理完成率达90%以上。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红黑榜”、信用宣传周、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信用知识“五进”等一系列诚信宣传活动,全社会诚信意识和社会信用水平大幅提升。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21)》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前期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相关工作?

  对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职能,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重要职责主要是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基础制度供给。市场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出台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全面统一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接着报请中央深改委和国务院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准营制度改革,准入还要准营。制定《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制修订了14件规章,编制《市场监管权责清单》和《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些都是一些基础性的制度,非常重要。

  二是提高商事服务水平。持续压减涉企审批手续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企业注册登记效率。现在,全国企业平均开办时间已经压缩到了4个工作日以内,在北京地区是半天,就是0.5个工作日。上线运行“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更加规范的登记服务。

  三是推进信用监管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制修订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各类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向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步伐。

  四是助力企业纾困减负。上线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扶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各类惠企政策可及性。同时,报请国务院批准建立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持续汇聚各类政策资源。再就是深入推进涉企收费规范治理,这几年连续部署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到现在已经退还企业54.5亿元,有力推动了国家惠企政策的落实落细。

  五是做好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市场规则标准、监管执法信息等,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发布解读,注重预期管理。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信息1.5万多条,举办或者参加新闻发布会22次,发布政策解读稿件80多篇,接收办理公众留言2.4万件,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260件,这些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

  甘霖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还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统筹好“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四川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四川将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公租房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公租房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记者4月29日从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这是国内第3个省级层面建立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

  为何对公租房进行信用管理?

  目前,我省已有75万余住房困难群众住进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公租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保障手段,在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中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住房城乡建设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但是,公租房分配入住后也出现了一些乱象:部分承租家庭违规转租转借、长期闲置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类情况,2021年上半年,四川开展公租房“两清单、两机制”专项行动,进行公租房专项治理清退,在推动公租房这一社会公共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也维护了其他待保障群体合法享受公租房住房保障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索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住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积极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保证公租房这一保障性资源的公平善用。

  哪些是公租房失信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同时,按照标准对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在公租房租住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转租转借、恶意破坏、拒交租金、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和拒不退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对于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指导意见》明确,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失信将面临哪些惩戒?

  公租房失信行为将面临惩戒。《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有哪些惩戒呢?“一方面是限制续租换租,比如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将探索打通档案数据库与“信用中国”共享通道,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对象予以联合惩戒。

  “惩戒不是目的,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营造住房保障领域良好信用环境,这才是真正目的。”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坚持教育在先、告诫在前,引导公租房承租户诚信申请、自觉履约。

  那么,信用可以修复吗?《指导意见》明确,保障家庭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破”局营商环境“中梗阻”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立破并举、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以自身最大确定性抵御外部不确定性挑战,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从本质上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优化营商环境二者紧密相关、互为基础,一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离不开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拆除有形无形的“篱笆”“围墙”,为“破”局优化营商环境“中梗阻”提供强劲保障。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重制度保障与法治支撑,能够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意见》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从现代流通网络、市场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优化升级等方面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从城乡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等方面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从商品质量体系、标准和计量体系、消费服务质量方面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从市场监管的规则、执法、能力方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要求强化反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等,进一步从法制层面规范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充分发挥了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真正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切实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号召各地区各部门破除思想观念痼疾、革除作风顽疾和腐败沉疴,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具体来说,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破除思想观念桎梏、革除作风顽疾,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一盘棋”思想,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诸侯割据”,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同时,要摒弃“建设统一大市场,各地可躺平”的错误认识,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持续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此外,要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切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力行简政之道,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心针”。“水美则鱼肥,土沃则稻香。”哪里营商环境好,哪里竞争力就强、发展前景就广阔。营商环境好不好已经成为衡量一地发展的“晴雨表”,能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与营商环境好不好、优不优密切相关。《意见》明确,建设统一大市场政府要“有为”。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简政放权“减法”和优化服务、公正监管“加法”,抓好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做好减法;要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做好加法,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通过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等具体措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作者:牛慧)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李清彬:以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专家解读之四|以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及时、科学、系统部署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简单概括,《意见》主要部署了三方面工作,实际上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三个表现:

  一是推动体系自身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体设计指引下,在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努力推进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搭建起来,在统一信用代码、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开发应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市场培育、城市信用建设、诚信宣传教育等环节取得积极进展。针对推进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而拉开了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大幕。此次《意见》继续对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作出部署,要求健全信用基础设施、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信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等;也进一步强化了规范发展理念,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如,提出坚持稳慎适度,编制清单、准确界定适用范围,确保过惩相当。

  二是推动服务国家战略大局。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根据我国环境、条件变化提出来的,是重塑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社会信用体系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当前,各方面对如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下一步推动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还不够清晰,也缺少切实可行的工作抓手。《意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框架下,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对科研诚信、质量和品牌信用、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诚信消费投资环境、生态环保信用、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领域作出部署,将信用建设贯穿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经济循环中,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围绕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瞄准我国对外双向开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推动进出口信用、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以及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等工作。可以说,《意见》直接回答了社会信用体系如何支撑新发展格局这一重要问题,有利于统一认识、理顺思路、明确重点、凝聚合力。

  三是推动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应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为建而建,而是为了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初步框架搭建后,必须进一步强化应用、以用促建,这是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重要表现。《意见》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意见》将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资本市场信用约束、推动信用监管等作为工作重点,很好契合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也是信用体系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总的看,《意见》立意高远、导向清晰、部署周密,构成了下一阶段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领会《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工作部署,持之以恒深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李清彬)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罗培新:以高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

原标题:《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专家解读之五|以高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高水平营商环境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之后,时隔多年,我国又一次发出的信用体系建设最强音。

  有目共睹的是,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成就斐然:标准规范相继出台,制度规则日趋细密,应用场景极大丰富,有力提升了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此番《意见》站高望远,开宗明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视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是这部纲领性文件的创造性表述。

  细细揣摩,社会信用体系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之所以关系紧密,是因为两者均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价值追求。

  在“指导思想”部分,《意见》称,“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发端于2003年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评估体系,也是主权信用评级、国际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政策影响因素,实质上影响着全球资本流向的重要风向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正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亘古不变的主线。

  何谓制度性交易成本?20世纪3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率先在“生产成本”之外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他发现,运用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并非毫无成本,产权保护、谈判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等都存在着交易成本。沉寂多年之后,“交易成本”终于引发了高度关注,并获得了进一步的阐释。后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罗提出,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实际上就是“一个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而不是单纯的商业成本。说得直白点,制度性成本是指与个人无关、而与制度及其执行息息相关的成本。

  与科斯同时代、当时也很年轻的中国经济学家张培刚在20世纪30年代研究时发现,当时湖南、江西等地的中国农民很穷,生产粮食的成本极低,但在沿海城市的粮食市场上,他们的大米却竞争不过远道而来的泰国大米。经过调查,张培刚发现,地方割据、关卡敲诈等大大降低了内地大米的竞争力。这种成本即世行所称的制度性成本,即无论市场主体如何努力,怎样聪慧,都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也正是世行评估着力于削减的。

  而无论是科斯还是张培刚,他们描述的影响合同履行、关卡敲诈等种种违法违约行为,都构成了失信行为,因为,信用记载的,就是相关主体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状态。而《意见》所强调的正是减少失信行为,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例如,《意见》指出,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2022年2月8日,世行发布了全球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概念书。2023年1月将正式启动新一轮评估。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所关注的诸多维度,与世行营商环境的方法论高度契合。

  《意见》的实施,将全面推进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

  其一,《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的“办事便利度”水平。企业办事便利度,即减环节、压时间、降费用,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三大维度之一。《意见》强调,要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也就是说,那些守法践诺的诚信主体,将获得良好的信用档案,在获取政府的公共服务方面,将更为迅速便捷。举例来说,以前经常被要求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企业申请上市的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也终将被信用记录所替代。

  其二,《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世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增加了评估政府在促进良好的营商环境中的积极功能的指标。《意见》强调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可以想见,以上措施的贯彻落实,将持续优化我国政府的监管框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力促营商环境优化。

  其三,《意见》的实施,将直接提升若干营商环境指标的水平。新的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将原来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与“获得信贷”指标,合并为“获取金融服务”指标。对此,《意见》着墨尤多,在“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部分,从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信用约束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阐述。例如,《意见》提及,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些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产品的推出,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间接的融资。

  在直接融资方面,《意见》指出,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这些表述,与近期我国司法部门加大对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履职行为的问责,可谓一脉相承。

  最后,《意见》与世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论的契合之处还在于,世界银行新的评估体系,更加注重考察现实世界,而不仅仅是法理规则,同时改变以往基于“假设案例”进行评估的方法,引入大量的企业调查。《意见》强调的正是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以守法与履约实际状况为基础的信用机制,也就是说,以结果为基础、全面客观、真实真诚。

  徒法不足以自行。《意见》擘画的宏伟蓝图,还有待于我们共同努力,以谦卑务实的作风,将目标要求转变为良善而精微的制度规则,切实践行,久久为功,必有大成!(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

文章来自:信用中国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主办单位:企业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中国招标投标网优秀合作单位

版权所有2017-2023  备案号:京ICP备19032459号-1